知法云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每页
标题 制定机关 公布日 操作
盐城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保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具体包括下列事项:(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
盐城市人民政府2021-11-29
盐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
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平时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前款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贯彻应建必建、质量至上、平战结合、合理利用的原则。 市
盐城市人民政府2021-11-29
淮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淮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淮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代市长:史志军2021年11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是指本市市区、县城以及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房屋消防、抗震、防雷安全管理和电梯、供电、供水、供气、供
淮安市人民政府2021-11-29
杭州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登记工作适用本规定。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构建部门联动工作机制,依法推进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 市、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区不动产登记工作;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
杭州市人民政府2021-11-29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由海南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及其直属分局行使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区域内林业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由海南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及其直属分局 行使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区域内林业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2021年10月25日七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1年11月2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款“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的规定,以及《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19〕83号)有关要求,海南省人民政府决
2021-11-29
滨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滨州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滨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制定规章,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和权限,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科学界定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权力与责任,适应本市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
滨州市人民政府2021-11-29
滨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滨州市建筑外立面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建筑外立面管理,提高城市环境治理水平,彰显城市风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筑外立面(含屋面)规划设计、装饰装修、改造、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建筑外立面包括建筑物外立面和构筑物外立面。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以及城市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外立面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筑外立面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美观、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建
滨州市人民政府2021-11-29
本溪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溪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非住宅(含商品住宅、集资建房及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和拆迁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资金。本办法所称住
本溪市人民政府2021-11-30
本溪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发挥战时防空袭、平时防灾救灾的报警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市、自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指导检查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组织实施警报发放工作。自然资源、住建、工信、新闻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管理和警报发放工作。市、自治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所属的人防指挥管理
本溪市人民政府2021-11-30
本溪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
为增强全民绿化意识,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森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义务植树或有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义务植树,指适龄公民在市、县(区)绿化委员会统一规划下,无报酬从事以国土绿化为目的的植树、整地、抚育、管护及其他与绿化有关的活动。 义务植树是适龄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凡居住在本市的男十一周岁至六十周岁、女十一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适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应依照本办法义务栽植大苗5株、小苗50株或者义务完成相当劳动量的其他
本溪市人民政府2021-11-30
显示 21512160 条,共 7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