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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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 为了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行为,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源头治超”)活动适用本办法。 源头治超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源头治理、属地管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源头治超工作,将源头治超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完善责任倒查机制,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 | — | 2023-01-16 | |
| 山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 为了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育教学期间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学校教育教学期间,是指在学校内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活动期间,寄宿学生住宿期间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期间。 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坚持预防为主、安全优先、多方参与、及时公正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 | — | 2023-01-16 | |
| 山西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补偿办法 为了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因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以下简称“野生动物致害”)依法享有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致害补偿,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动物包括: (一)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列入本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因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 | — | 2023-01-16 | |
| 辽宁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下同)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的筹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执法体制,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 | — | 2023-01-15 | |
| 甘孜藏族自治州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消防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自治州内的森林、草原消防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贯彻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2023-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