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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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规定 为了创造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障碍环境的建设与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无障碍环境,是指便于残疾人、老年人以及其他有需要的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的环境。 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遵循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满足相关社会成员自主出行、便捷交流、获得服务等需求,体现人文关怀与社会支持。 市、区县(自治县)人 | — | 2021-11-26 | |
|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管、公开透明的原则。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物业专项维 | — | 2021-11-26 | |
| 河北省省级重要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为规范省级重要物资储备工作,保障省级重要储备物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及时有效发挥作用,提高应对风险和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省级重要物资储备的管理和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重要物资,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和掌握的,涉及安全发展和应急保障的重要生活、生产物资,主要包括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类、食糖、食盐、蔬菜、化肥、农药、医药、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救灾备荒种子和重大疫情应急物资等。 省级重要物资储备应当统筹安全和发展,坚持突出重点、科学研判、合理安排、动态调整的 | — | 2021-11-25 | |
| 湖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为了保护古树名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以下简称生境),传承历史文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分布在原始林外,经依法认定公布的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与科学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古树名木保护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原地保护、科学管护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列入财政 | — | 2021-11-27 | |
| 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三高四新”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新湖南,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深入实施“一件事一次办”,践行“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打造贸易投资便利、市场竞争公平、行政效率高效、法治体系完善的一流营商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 | — | 2021-11-27 | |
|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为了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维护劳动者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相应待遇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建立本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基金全省统收统支,基金缺口分级负担,政策全省统一制定,基金预算全省统一编制,推动 | — | 2021-11-25 | |
| 兰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兰州市人民政府规章(2018年2月25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公布2021年11月25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21〕第4号修改自2018年4月15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活动。军队、宗教团体、历史建筑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的消防安全,电梯、燃气、供水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兰州市人民政府 | 2021-11-25 | |
|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 兰州市人民政府规章(2009年4月21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9〕第1号公布2018年3月1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3号第一次修改2021年11月25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21〕第2号第二次修改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项目投资,保证公共资金规范、高效、安全使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和后评价,以及市政府决定进行评审的其他事项,适用本 | 兰州市人民政府 | 2021-11-25 | |
| 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完好保存和有效利用苏木、乡镇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档案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苏木、乡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苏木、乡镇档案,是指苏木、乡镇党委、政府、人大、群团组织及企业事业单位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指定档案工作人员,统筹安排档案工作所需经费。 苏木、乡镇档案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 | — | 2021-11-25 | |
| 鹰潭市大上清宫遗址保护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大上清宫遗址的保护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发挥文化遗产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大上清宫遗址的保护、管理、利用等活动。 市人民政府负责大上清宫遗址保护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大上清宫遗址保护、管理、利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大上清宫遗址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大上清宫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日常保护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审计、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 | 鹰潭市人民政府 | 2021-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