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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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城市更新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改善人居环境,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完善城市功能,加快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对城市更新活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对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整治、改善、优化的活动,实现城市功能完善、品质提升、可持续发展。 城市更新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多方参与、量力而行、成果共享、防范风 | 西安市人民政府 | 2021-11-19 | |
| 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1月17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孙大光2021年11月24日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保障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本市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制定机关)为履 | 南宁市人民政府 | 2021-11-24 | |
| 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我省植物检疫工作,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除口岸植物检疫以外的农业植物检疫。 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由省农业厅主管,其执行机构是省植保(植检)站及各市、县植保股(站)。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必须配备专职植物检疫人员,建立检疫实施室,检疫苗圃,不断改进检疫手段,提高技术水平。 植物检疫员应当具有助理农艺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等专业学历、从事植保工作三年以上、经考试合格者。植物检疫员由省农业厅审核批准,报农业部备案,发给农业部植物检 | — | 2021-11-23 | |
|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地实施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授权组织的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是指依法享有实施行政许可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 本办法所称授权组织,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办法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规定。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监 | — | 2021-11-23 | |
|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一)海口市、三亚市市区(含城中村)和郊区; (二)县(市)、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镇辖区内已转为建设用地的区域; (四)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矿区; ( | — | 2021-11-23 | |
| 海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 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有关中央国家机关驻琼单位、驻琼部队、人民团体、 | — | 2021-11-23 | |
| 海南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 为了加强国防交通建设,保障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防交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防交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交通工作。 为国防建设服务的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邮电通信等部门(以下统称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分工分别负责本系统的国防交通工作。承担国防交通任务的交通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的国防交通工作。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 | — | 2021-11-23 | |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地方性法规起草和行政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 为规范省政府起草法规、制定省政府规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法规包括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制定的海南经济特区法规。 地方性法规起草和省政府规章制定应当体现地方特色,具备可操作性,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海南经济特区法规草案在遵循法律、行 | — | 2021-11-23 | |
| 海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机关事务管理,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其他国家机关和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包括各机关运行的经费管理、资产管理和服务管理等相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机关事务实行统一管理,统筹配置资源。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全省性机关事务管 | — | 2021-11-18 | |
| 海南省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渔船所有人、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沿海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渔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海洋渔船安全生产,实行海洋渔船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渔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对渔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船长对本船及船员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沿海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海洋渔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 | — | 2021-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