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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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目的) 为了加强本市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证件(以下简称“执法证”)的申领、核发、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执法证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执法证,是指以市人民政府名义颁发,表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具有实施行政执法活动资格的证件。 (执法证的内容) 执法证印制以下内容: (一)持证人员照片; (二)持证人员姓名; (三)执法机构名称; (四)证件编号; (五)发证机关; (六)有效期限。 | — | 2023-01-12 | |
| 连云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2022年12月19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布 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保存、传承、传播、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在本地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山海丝路文化、西游文化、岩画文化、淮盐文化、徐福文化等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 2023-01-13 | |
| 海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为规范地震预警活动,加强地震预警管理,发挥地震预警作用,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预警系统规划、建设和维护,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传播和运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震预警,是指在地震发生后,破坏性地震波到达前,利用地震监测设施、设备及相关技术快速获取地震信息,并自动向可能遭受地震破坏或者影响的区域发出地震警报信息的行为。 | — | 2023-01-13 | |
| 甘肃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以下统称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对本单位以及其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 | — | 2023-01-12 | |
| 甘肃省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全省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粮食储备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粮食储备,包括地方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 地方政府储备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企业储备分为社会责任 | — | 2023-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