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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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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销售范围固定,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要求,从事地方特色或者传统工艺生产加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小作坊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引导、规范小作坊的生产经营活动。具备条件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小作坊集中生产经
2021-11-18
海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为加快发展我省散装水泥,提高水泥散装率,节约社会资源,减少环境污染,建设生态省,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运输、使用水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发展散装水泥纳入本地区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业经济和信息、交通运输、公安、财政、审计、质量技术监督等
2021-11-18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用地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以及《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采取超常规举措确保完成全年经济目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厅字〔2020〕22号)要求,经过严格审核和论证,省政府决定将“五网”基础设施用地、政府投资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农用地转用(不含跨市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国家授权给省政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等五项省级事权委托各市县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实施,有效期3年。 对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2021-11-18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事项53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40项。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53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原实施机关 备注 1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申请受理和初审 省发展改革委 2 海南省旅游统一行程表的申购备案 省旅游委 3 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省农业厅 4 煤炭经营资格年检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5 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发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6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迁移办公场所审批 省财政厅 7 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 省教育厅 实行告知性备案 8 申请变更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
2021-11-18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管理事项调整由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管理事项 调整由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的决定 (2021年2月8日七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1年3月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公布)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将44项省级行政管理事项调整由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实施(目录附后)。对调整实施的各项行政管理事项,原实施机关应当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
2021-11-18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实施的决定
为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促进重点园区开发建设,充分向重点园区赋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等重点园区管理体制的决定》,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将57项省级管理权限调整由相关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实施。在重点园区范围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不再实施相同管理权限。 原实施机关应当加强对重点园区管理机构的业务培训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其中,对委托的省级管理权限,委托机关应刻制并授权承接机关使用审批印章。承接的重点园区
2021-11-18
海南省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规定
为保护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使气象台站获得准确的气象资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台站探测环境的义务,禁止任何危害气象台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区域气象自动站、气象卫星地面站和太阳辐射观测站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作物、树木等障碍物和其他对气象探测有影响的各种源体,与气象观测场围栏应当保持一定距离,具体保护要求和保护范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高空气象探测站四周的障碍物对探测系统天线形成的遮挡仰角不得
2021-11-18
海南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提高抗御火灾能力,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消防设施包括: (一)消防站、消防指挥中心、消防训练基地、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基地等; (二)消防车通道; (三)火警信号传输线路、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等消防通信设施; (四)城市道路以及政府在乡镇、村庄配建的消火栓,不包括单位和居民住宅区配建
2021-11-18
海南省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本办法所附《海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海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公共交通车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暂免征收车船税: (一)依法取得营运资格; (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三)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 (四)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者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 暂免征收车船税的公
2021-11-18
海南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强化预算执行,提升财政财务管理水平,服务政府决策,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财政国库执行机构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政党组织、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开展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以下简称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设立的财政国库执行机构,在不改变单位资金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财务管理权的前提下,实行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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