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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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地方志工作办法 为了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地方志工作的组织、管理,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与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市、区县(自治县)编纂的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治志、存真求实、确保质量、修志为用的原则。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 | — | 2023-01-14 | |
| 重庆市学生申诉办法 为了规范学生申诉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研机构等单位(以下统称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对学校作出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处理学生申诉应当尊重学生人格尊严,保护学生隐私,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学生申诉由本人提起。 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 | — | 2023-01-14 | |
| 东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以及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科学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古树后备资源,是指树龄在80年以上不满100年的树木。 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原地保护、科学管 | 东莞市人民政府 | 2023-01-17 | |
| 甘肃省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全省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粮食储备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粮食储备,包括地方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 地方政府储备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企业储备分为社会责任 | — | 2023-01-12 | |
| 甘肃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以下统称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对本单位以及其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 | — | 2023-01-12 | |
| 甘孜藏族自治州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消防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自治州内的森林、草原消防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贯彻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遵循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2023-01-15 | |
| 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规定 为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优化生育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的配套衔接,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23-01-19 | |
| 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市、区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制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23-01-19 | |
| 海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为规范地震预警活动,加强地震预警管理,发挥地震预警作用,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预警系统规划、建设和维护,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传播和运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震预警,是指在地震发生后,破坏性地震波到达前,利用地震监测设施、设备及相关技术快速获取地震信息,并自动向可能遭受地震破坏或者影响的区域发出地震警报信息的行为。 | — | 2023-01-13 | |
| 海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维护管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式人防工程)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 — | 2023-01-16 | |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园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生态优先、以人为本,统一规划、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群众参与,专业绿化和社会绿化相结合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 — | 2023-01-20 | |
| 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所辖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 | — | 2023-01-20 | |
|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推进建筑工程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及对使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材料,是指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材料及制品、建筑构配件等。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设备,是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建设机械设备、运输机械设备、材料现场加工机械设备、检测设备及其他直接用于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 | — | 2023-01-20 | |
| 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保障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及时准确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为事故调查的牵头部门,负责事故调查的组织实施。 | — | 2023-01-20 | |
| 河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用能和排污计量行为,保证计量数据真实准确,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用能和排污计量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用能和排污计量工作的领导,支持计量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鼓励先进计量检测技术和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将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 | — | 2023-01-20 | |
|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数量及其他存在的危险能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设施和场所。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具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 | — | 2023-01-20 | |
| 揭阳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高温、干旱、雷电、大雾、灰霾、寒冷、道路结冰和冰雹等所造成的灾害。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考核,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气象灾害 | 揭阳市人民政府 | 2023-01-09 | |
| 来宾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推进餐厨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集体用餐配送等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餐饮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过期食物等易腐垃圾和不可再使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 来宾市人民政府 | 2023-01-09 | |
| 丽水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为了保护古树名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经依法认定的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所称的名木,是指经依法认定的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工作。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 丽水市人民政府 | 2023-01-09 | |
| 连云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2022年12月19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布 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保存、传承、传播、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在本地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山海丝路文化、西游文化、岩画文化、淮盐文化、徐福文化等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 2023-01-13 | |
| 辽宁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农村供水管理,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农村供水安全,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的规划建设、运行管护、水源保护、水质监测检测、供水用水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农村供水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社会参与、安全卫生、厉行节约的原则,推进标准化建设、规模化供水、智慧化运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护的投入,建立健全 | — | 2023-01-14 | |
| 辽宁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下同)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的筹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执法体制,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 | — | 2023-01-15 | |
| 马鞍山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规范停车场使用和管理,改善交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道路旅客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及公共汽车停车场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类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道路红线以外,向社会开放,为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和配套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以及临 |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 2023-01-18 | |
| 茂名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雷电灾害的活动。 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领导,将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范围,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防御雷电灾害内容。防御雷电灾害工作所需经费依法列入本级 | 茂名市人民政府 | 2023-01-11 | |
| 齐鲁文化(潍坊)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齐鲁文化(潍坊)生态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维护和培育文化生态,传承弘扬齐鲁文化,坚定文化自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齐鲁文化(潍坊)生态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经文化和旅游部批准设立的,涵盖潍坊市全境的区域。保护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保护区以传承弘扬具有潍坊地域特色的齐鲁文化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整体保护,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立足传承、创新发展的保护原则。 保护区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核心,对历史文化、农耕文化、商贸文化、山海文化、民俗文化、红色文化等潍坊地域文化 | 潍坊市人民政府 | 2023-01-19 | |
| 山西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补偿办法 为了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因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与财产损害(以下简称“野生动物致害”)依法享有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致害补偿,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动物包括: (一)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列入本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因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 | — | 2023-01-16 | |
|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 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建立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体系。设区的市、县级 | — | 2023-01-16 | |
| 山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 为了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育教学期间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学校教育教学期间,是指在学校内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活动期间,寄宿学生住宿期间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期间。 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坚持预防为主、安全优先、多方参与、及时公正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 | — | 2023-01-16 | |
| 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 为了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行为,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源头治超”)活动适用本办法。 源头治超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源头治理、属地管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源头治超工作,将源头治超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完善责任倒查机制,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 | — | 2023-01-16 | |
| 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 | — | 2023-01-19 | |
| 上海市信息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和推进本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保障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推动经济、生活、治理全面数字化转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保护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于相关信息基础设施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信息基础设施,包括为社会公众提供通信服务、广播电视服务以及数据感知、传输、存储和运算等信息服务(以下统称通信和信息服务)的设备、线路和其他配套设施。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市通信管理、广播电视 | — | 2023-01-19 | |
| 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处罚听证活动,适用本规定。 (听证范围)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 | — | 2023-01-19 | |
| 上海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行政复议、监察、审计等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市和区人民政府对其工作部门或者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市和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本系统 | — | 2023-01-19 | |
| 上海市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目的) 为了加强本市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证件(以下简称“执法证”)的申领、核发、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执法证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执法证,是指以市人民政府名义颁发,表明行政执法人员身份,具有实施行政执法活动资格的证件。 (执法证的内容) 执法证印制以下内容: (一)持证人员照片; (二)持证人员姓名; (三)执法机构名称; (四)证件编号; (五)发证机关; (六)有效期限。 | — | 2023-01-12 | |
| 四川省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 为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规范全省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流域(含湖泊,下同)以及调水工程开展水资源调度,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调度,是指通过合理运用各类水工程在时间和空间上对水资源进行调节、控制和分配的活动。 水资源调度应当遵循保障民生、保护生态、节水蓄能,优化配置、统一调度、分级负责的原则。 区域水资源调度应当 | — | 2023-01-14 | |
| 台州市城镇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图文解读】 为了加强城镇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市民环保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城镇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住宅小区(以下简称城镇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容环境卫生行 | 台州市人民政府 | 2023-01-09 | |
| 潍坊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保障公众出行需要和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服务、管理、监督检查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车、电车车辆及其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 | 潍坊市人民政府 | 2023-01-19 | |
| 潍坊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满足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需求,维护城市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单位通过公共供水设施向用户提供用水的行为。 城市供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障供给、节约用水、确保安全的原则,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 | 潍坊市人民政府 | 2023-01-19 | |
| 潍坊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本办法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以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规划、认定、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湿地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全面保护、科 | 潍坊市人民政府 | 2023-01-19 | |
| 武汉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湖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6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视频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采集技术和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公共服务和管理的场所或者区域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控制、显示和存储的系统。 公共视频系统应当遵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3-01-13 | |
| 孝感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孝感市城镇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 | 孝感市人民政府 | 2023-01-09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机关事务包括保障机关运行的经费管理、资产管理、服务管理和节约管理等各项事务。 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集中统一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和节约利用资源。 县级以 | — | 2023-01-16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自治区《行政执法证》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证》的申领、核发、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 《行政执法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监制。证件印制的具体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行政执法证》应当载明以下 | — | 2023-01-16 | |
| 营口市优化营商环境管理办法(政府令第 33 号) 《营口市优化营商环境管理办法》业经2022年12月23日第十七届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市长2022年12月30日营口市优化营商环境管理办法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办法。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践行有呼必应、无事不扰 | 营口市人民政府 | 2023-01-11 | |
| 枣庄市城市供水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 城市供水坚持开发与保护相结合、保障供水与水质安全相结合、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城市公共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有计划地开展供水设施建设和老旧供水设施改造,适应城市发展需求。 | 枣庄市人民政府 | 2023-01-08 | |
| 湛江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作出 | 湛江市人民政府 | 2023-01-16 | |
| 张家口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张家口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1月4日张家口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23年1月16日张家口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倾倒、堆放、运输、回填、消纳、综合利用等处 |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 2023-01-19 | |
| 浙江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 为了加强税费服务工作,强化征收管理协同,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政府非税收入的服务和征收管理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包括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稽查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本省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家有关部门派驻浙江管理机构(以下称有关部门和机构)常态化、制度化的数据共 | — | 2023-01-10 | |
| 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合法性审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拟作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协议(以下统称审查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开展前置审查的内部监督活动。 行政合 | — | 2023-01-16 | |
| 珠海经济特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规范测绘地理信息活动,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减少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提高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水平,维护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使用测绘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等活动。军事测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将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和应用,结合实际制定地理信息产业 | 珠海市人民政府 | 2023-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