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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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口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办法 为了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进一步简政放权,实现审管有效衔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应当坚持精简、统 一、效能、便民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联动、审管衔接、权责一致的体制机制,强化法制审核,完善法治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许 |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 2021-11-18 | |
| 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管理,维护琼州海峡轮渡运输秩序,保障琼州海峡轮渡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在广东省徐闻县外罗港与海南省文昌市铺前港连线以西,至广东省雷州市乌石港与海南省临高县新盈港连线以东的琼州海峡水域内,从事滚装客船、普通客船轮渡运输以及为轮渡运输提供码头设施服务和水路运输辅助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滚装客船,包含火车轮渡滚装客船。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 — | 2021-11-18 | |
| 海南省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建设管理,提高社会防御、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的能力,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建的专门从事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队伍(不含公安现役消防队伍)。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团体等单位组建的从事本单位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队伍。 本规定所称志愿消防队是指由机 | — | 2021-11-18 | |
| 海南省渔港管理办法 为加强渔港维护管理,加快渔港建设,防止渔港水域污染,促进渔业生产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渔港及渔港水域范围内航行、作业、停泊的船舶和进行开发建设、石油勘探、科学研究、保护管理以及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渔港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渔港监督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渔港实行监督管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照规划投资兴建渔港,渔港建设实行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预防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及法规授权或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 — | 2021-11-18 | |
| 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食品摊贩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在固定店铺以外设摊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食品摊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遵守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等相关管理规定,保证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 | — | 2021-11-18 | |
| 海南省农业开发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为了促进农业发展和生态保护,加强农业开发用地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国有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流转用于农业开发的,适用本规定,但集体所有土地内部承包以及由内部承包方依法进行土地流转用于农业开发的除外。 农垦系统国有土地流转用于农业开发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本规定所称土地流转,是指以出让、转让,对外承包、对外转包,联营合作等方式处分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 国有土地流转以及集体所有土地以出让土地使用权、联合举办企业等方式流转用于农业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集体所有土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和规范价格监测工作,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价格监测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预警、公布等活动。 价格监测工作应当坚持客观真实、全面及时、协同配合、信息共享、动态调整、科学有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具体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 | 2021-11-18 | |
|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经济特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登记制度。 登记机关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登记机关可以根据企业法人登记工作需要,在受理、审查、核准等方面对承办登记事项的人员进行充分授权,明确工作职责,提高登记效率。 企业法人登记实行依法直接登记制,但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省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 | — | 2021-11-18 | |
| 海南经济特区标准化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海南经济特区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技术进步和对外经济贸易,提高产品质量和社会经济效益,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经济特区从事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活动的部门和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业的标准化 | —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