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南昌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向本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设施建设、维护与保护,城镇内涝治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本办法所称城镇,是指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区范围和各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县城城区范围。 本办法所称排水,是指利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收集、输送、排放雨水和污水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污水 | 南昌市人民政府 | 2021-11-17 | |
| 海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了促使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构),必须依照本办法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构依照法定的管理权限,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权逐级分解到每个行政执法岗位,实行量化管理,并对其进行监督、考评和奖惩的工作制度。 行政执法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实施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和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部门。 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在社会、经济、技术和资源管理过程中按照特定需要依法收取的费用。事业性收费是指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有效服务,依照国家规定收取的补偿性收费。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以客观的管理行为和客观事实为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是行政性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 为规范本省行政复议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行政复议人员的配备应当与本地方、本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相适应。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 (二 )从事政府法制工作或相关工作二年以上; (三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 )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人民政府第一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省发展计划厅: 1、审批博物馆收费标准(下放市、县); 2、审批商品房销售指导价(注:未标明下放市、县的均属取消); 3、审批停车场车辆停放管理费(下放市、县); 4、审批旅游饮食业收费标准:(1)国际、国内旅游团体综合服务费;(2)饭店、宾馆、酒店、招待所客房指导价格; (3)餐饮客房洗衣加收服务费(下放市、县); 5、审批旅游参观景点门票价格(下放市、县); 6、审批餐饮业毛利率; 省经济贸易厅: 7、省产学研联合项目协调审定; 8、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登记; 9、棉纺细纱机准购证初审; 10、缫丝、绢丝准产证初审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名牌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为了推进名牌战略,提高我省产品的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海南省名牌产品的认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海南省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省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或者在国内国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同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经海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确认的海南产品。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推进海南省名牌产品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采取措施培育名牌产品,支持、督促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争创名牌产品。 海南省名牌产品的认定工作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融资的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石化等专业工程的造价计价管理,适用国家有关专业工程管理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编制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监督检查国家和本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加快处置停缓建工程实施办法 为加快处置停缓建工程,改普城市投资环境,促进海南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和补充方案、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处置海南经济特区停缓建工程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停缓建工程产权人应当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向停缓建工程所在地的停缓建工程主管部门申报停缓建工程处置方案,其内容应当包括:处置方式(限期建设、现状竣工、现状利用、权益置换等)、房屋使用性质、结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违约责任等。 停缓建工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处置方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规定 为了健全本省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除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以外的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同级政府派出监事会。监事会对同级政府负责,代表政府对本省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本省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代表国有股权的监事由同级政府授权监事会管理机构派出,代表政府行使监督权。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监事会、监事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承办同级政府交办的事项。本省拟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和派 | — | 2021-11-17 | |
| 海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为推动我省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运行成本,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省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公共 | —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