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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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工作。 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以建立权责明确、 | — | 2024-04-30 | |
| 成都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 (目的依据)为了规范行政备案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四川省政务服务条例》《成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备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行政备案,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备案实施部门)为了加强行政管理,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报送其从事特定活动的有关材料,并将报送材料存档备查的行为。 (备案原则)行政备案 | 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 | 2024-05-09 | |
| 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池州市人民政府规章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4年4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24年5月8日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旅游垃圾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 | 池州市人民政府 | 2024-05-08 | |
| 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为了实施《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预先保护对象的日常监管,及时制止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违法行为,并按照相关规定依法查处或者报告相关部门。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资金用于普查、认定、测绘、规划编制、应急保护、维护修缮、信息系统建设、学术研究、补助、奖励等方面。 区建设主管部门在普查中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在预先保护范围内,采取责令停止建设活动等预先保护措 | 佛山市人民政府 | 2024-04-29 | |
| 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的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的规划与建设、应用与服务、创新与保障、运行与维护、监督与考核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以下简称“闽执法”平台),是指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的,具有执法办案、执法监督、信息公开、业务协同、数据汇聚等功能的行政执法信息化综合应用平台。 “闽执法”平台管理 | — | 2024-04-22 | |
| 广州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本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保障市级重要商品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维护市场安全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的管理和监督活动。 本办法所称市级重要商品,是指市人民政府为实施市场调控、应对突发事件而储备的物资,包括粮食、食用油、猪肉、食糖、食盐、化肥、农药、医药产品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商品。本办法所称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包括编制储备计划,确定承储企业,购进、储存、轮换、动用市级重要商品等环节。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24-04-29 | |
| 广州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实施办法 为加强我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级重要商品,是指粮食、食油、猪肉、食糖、化肥、农药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商品。 市级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包括确认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和储备商品的品种、数量、购进、储存、轮换、动用、费用补贴等环节。 从事市级重要商品储备管理、承储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市级重要商品储备是市人民政府为有效调控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的市场异常波动而建立的专项物资储备。 市级重要商品储备数量,应当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24-04-29 | |
| 哈密翼龙雅丹大海道景区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哈密翼龙雅丹大海道景区(以下简称“景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开发和利用景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景区地处哈密盆地西部,位于哈密市伊州区五堡镇南部,是一处以雅丹地貌和翼龙化石为主要景观,融合地貌景观遗迹、古生物化石遗迹、古人类活动遗迹、历史文化遗迹、自然景观遗迹及民俗风情等资源为一体的综合旅游区。 本办法适用于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景区内的各项工作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 市、区有关行政主 | 哈密市人民政府 | 2024-04-19 | |
| 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创新型江西和科技强省,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 省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不设立科学技术奖。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本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省 | — | 2024-04-26 | |
|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提高抗御火灾能力,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消防设施,包括消防站、消防供水设施、消防通信设施、消防车通道、消防训练基地、消防装备储备基地等保障公共消防安全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领导,将 | — | 2024-04-30 | |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保证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适用本规定。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足自治区实际,增强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坚持和发展 | — | 2024-05-08 | |
|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推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下列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 | — | 2024-05-08 | |
| 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促进形成生态、安全、可持续的城市水循环系统,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打造滨海型海绵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海绵城市建设应当坚持全域推进、全过程管控、统筹建设、因地制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海绵城市建设牵头部门以及发展改革、财政、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2024-04-24 | |
| 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为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打造西部地区创新高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省人民政府设立四川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包括以下类别: (一)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二)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 (三)自然科学奖; (四)技术发明奖; (五)科学技术进步奖; (六)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本省其他国家机关、群 | — | 2024-04-28 | |
| 随州市城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居民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城市建成区噪声污染的防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城市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具体负责对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工业企业噪声污染的投诉举报。负责对其他行政执法单位提供噪声认定技术支持。公安机关负责对违反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规定,制 | 随州市人民政府 | 2024-05-06 | |
| 伊犁州直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明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职责,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伊犁州直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伊犁州直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保障性租赁房屋、公共租赁房屋、单位自管房的租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商品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诚信原 |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 2024-05-06 | |
| 玉溪市献血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推动献血事业健康发展,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采供血、临床用血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国家《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60周岁。鼓励符合条件的公民捐献造血干细胞。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将 | 玉溪市人民政府 | 2024-04-29 | |
| 岳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为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建筑垃圾(含装饰装修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单独分类、独立处置。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生活垃 | 岳阳市人民政府 | 2024-04-25 | |
| 云浮市“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实施办法 为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推进和规范“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制度,构建科学、系统、高效的执法体系,减少对企业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县(市、区)、镇(街道)三级行政执法主体开展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的“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适用本办法。“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日常检查中通过整合行政检查事项、优化部门协同与层级联动等方式,在同一时段对同一检查对象依法开展的联合检查。 | 云浮市人民政府 | 2024-04-23 | |
|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提升城市道路品质,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科学规划城市路网,统筹城市道路和相关交通安全、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同步建设、协同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 | — | 2024-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