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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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西市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办法 水管理办法定西市农村饮用水供(2021年8月30日定西市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讨论修订自2021年10月10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规划、建设运行、水源保护、水质监测及供水用水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是指为保障农村饮水安全而兴建的各类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集中供水工程包括水源工程、取水设施、水厂、输配水管网、信息化监控 | 定西市人民政府 | 2021-08-30 | |
| 梅州市电力设施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电力设施管理,保障电力供应与使用的安全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广东省供用电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或者在建电力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对社会提供服务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通信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包括风力、光伏、太阳能等新能源发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本办法所称电力企业,是指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和供电企业。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 | 梅州市人民政府 | 2021-08-31 | |
|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保障城市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信息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面以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等管道线缆、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但是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自用的生产、生活地 | 梅州市人民政府 | 2021-08-31 | |
|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合法建造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活动。房屋的消防安全和燃气、电力、供水及电梯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军事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遵循主体责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部门监管的原则。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 | 梅州市人民政府 | 2021-08-31 | |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根据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等情况,现将部分行政权力事项赋予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以下简称“青岛自贸片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以下简称“上合示范区”)行使。 一、依法做好行政权力事项赋权工作将本市43项行政权力事项以及对应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行使的土地、测绘行政处罚事项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使的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项,依法赋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2021-08-29 | |
|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规章.pdf三门峡市人民政府规章.docx 为规范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提高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修改、废止等,适用本规定。 市政府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市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制定 |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 2021-08-30 | |
| 厦门市拥军优属办法 为加强本市拥军优属工作,维护军人和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拥军优属工作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行国家、社会、群众相结合的制度。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分别是同级人民政府拥军优属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做好本办法具体实施的协调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拥军优属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拥军优属的责任和义务。全社会应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2021-09-03 | |
| 山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发挥省级储备粮宏观调控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动用以及监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省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含食用油)。 省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调控顺畅、安全有效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责任制,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完善省级储备粮工作机 | — | 2021-08-28 | |
| 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和保障本市公共资源一网交易,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资源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本原则) 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服务高效原则。 (议事协调机制) 本市建立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 | — | 2021-08-26 | |
| 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 为加强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提升地方粮食储备市场调控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保障区域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粮食储备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粮食储备包含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和企业储备。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由省、市、县三级组成,企业储备分为社会责任储备和商业库存。 地方粮食储备坚持规模合理、布局科学、优储适需、安全高效的原则。 地方粮食储备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青稞等原粮储备,散装食用植物油 | — | 2021-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