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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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用于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运行的经费、资产、能源资源和后勤服务等事务。 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集中统 一、保障有力、厉行节约、高效务实、公开透明的原则。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 | — | 2015-10-14 | |
|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81号《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于2015年8月31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市长许勤2015年10月13日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2015年8月3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七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加强和规范对深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推进政府投资项目“深圳标准”、“深圳质量”建设,保障资金安全和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稽察,是指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15-10-13 | |
| 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0月8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市长:周红波2015年10月27日附件:南宁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pdf | 南宁市人民政府 | 2015-10-27 | |
| 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河道整治、建筑物拆除、清扫保洁、混凝土砂浆搅拌、燃煤发电产生固体废弃物、建筑垃圾、散装流体物料运输和堆放、绿化栽植、矿产资源开采等活动,以及地表裸露产生粉尘等颗粒物造成污染的防治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公众参与、污染者治理的原则。 市 | 淮南市人民政府 | 2015-10-16 | |
| 广州市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为规范本市专利行政执法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广东省专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及查处假冒专利行为,适用本办法。 市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管辖下列专利案件:(一)发明专利案件;(二)涉外案件;(三)跨区域专利案件;(四)其他重大、复杂或者在全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专利案件。区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处理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15-09-30 | |
| 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为规范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受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职责而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本办法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应当履行而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所称不正确履行职责,包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15-09-30 | |
| 广州市突发事件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管理规定 为加强本市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动态监控的原则。 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管理工作。市、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是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管理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同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的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管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15-09-30 | |
|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为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服务中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培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社会组织管理坚持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原则。 市、区民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法律、法规规定社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15-09-30 | |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 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1号),市政府对市级单位目前实施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严格的审核和论证,市政府决定保留275项行政审批事项、89项备案事项,取消、改变管理方式566项行政审批事项、200项备案事项。各区政府及市政府各单位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努力提高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对公布取消的审批、备案事项,要做好落实和监督工作;对转行业组织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15-09-30 | |
| 广州市区分所有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区分所有建筑物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含有多个业主,其中专有部分由业主单独所有,共有部分由业主共同所有的各类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有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有共同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区分所有权人;非业主使用人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承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15-09-30 | |
| 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财政收入分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市、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之外的下列财政收入:(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基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15-09-30 | |
| 广州市地方志工作规定 为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发挥地方志资政、存史、育人的作用,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广东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地方志工作是指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以及相关地情文献等工作。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适用本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15-09-30 | |
| 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 为加强档案管理,保障完整收集、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档案收集、管理和利用活动适用本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建立档案信息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的档案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15-09-30 | |
|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 为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适用本细则。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一)违反建筑废弃物和建筑散体物料运输管理的;(二)违反生活垃圾清扫、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管理的;(三)违反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的;(四)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设施擅自张贴、设置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15-09-30 | |
| 福州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 为加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五城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销售、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是指专为下肢残障者设计,全部由上肢操作,有动力装置驱动专供下肢残疾人单人代步,并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正三轮轮椅车,其属性是非机动车。 市、区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共同承担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职责:(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登记和道路 | 福州市人民政府 | 2015-10-12 | |
| 大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发挥其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指导和监督下,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员。警务辅助人员不具有人民警察和公务员身份。 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及区(市)县公安机关负责本机关及所属机构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市及区(市)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有关的工作。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 | 大连市人民政府 | 2015-10-10 | |
|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 为了加强对抗日战争遗址的保护利用,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抗日战争遗址(以下称抗战遗址)是指反映抗日战争历史,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 本市行政区域内抗战遗址除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四个等级,实施分级保护管理外,还应当遵守本办法有关抗战遗址认定、保护和利用的规定 | — | 2015-10-21 | |
| 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立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交通安全宣传设施、隔离设施、交通信息采集设备(含道路交通违法记录设备、交通视频监控设备)、交通情报信息板及其专用供电、通信管网、支撑杆件等设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属于市政部门管理的城市道 | — | 2015-10-14 | |
| 鞍山市养犬管理办法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养犬管理工作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公安机关具体承办。畜牧兽医、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养犬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 | 鞍山市人民政府 | 2015-10-08 | |
| 《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为了实施《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管理工作,建立港口规划、建设与管理协调机制,推进港口综合物流发展。 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行政工作。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全省港口发展战略和港口布局规划。 港口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总体规划。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航务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具体职责: (一)负责港口规划的组织实施; (二)负责港口岸线使用、港口经营资质的 | — | 2015-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