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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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城市供热与用热行为,维护热用户、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与用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城市供热与用热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优化配置、规范服务、保障安全的原则。 市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热与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上街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与用热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 | 郑州市人民政府 | 2015-09-01 | |
| 徐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 | 徐州市人民政府 | 2015-09-06 | |
| 邢台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邢台市“一城五星”范围内中心城区和“五星”县城城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国防、文物保护、地下管线等涉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一城五星”是指邢台市中心城区和邢台县、沙河市、内丘县、任县、南和县的行政区域范围。地下空间是指,除人防工程外市中心城 | 邢台市人民政府 | 2015-08-22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煤矿等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县(市)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事故调查的组织实施。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履 | — | 2015-08-31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建筑供热节能办法 为了加强集中供热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市、县、镇(乡)实行集中供热的民用建筑降低能源消耗(以下简称民用建筑供热节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县(市)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供热节能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房产管理等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民用建筑供热节能的相关工作。 民用建筑节能实行 | — | 2015-08-31 | |
| 西宁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维护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审批、客运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是指在城市中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和时间营运,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城市 | 西宁市人民政府 | 2015-08-11 | |
| 沈阳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 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立足自防自救,实行科学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 | 沈阳市人民政府 | 2015-08-10 | |
| 汕头经济特区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提升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能力,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根据《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特区范围内下列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市、区(县)政府财政性资金的项目;(二)市、区(县)政府融资的项目;(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或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项目)。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是指具备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以下统称电子政务实施单位)运用计算机通讯和信息 | 汕头市人民政府 | 2015-09-04 | |
| 青岛市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为落实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责任制。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履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市、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协调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工作,组织签订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责任书,督促检查考核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2015-08-13 | |
| 齐齐哈尔市城市道路检查井管理办法 为确保城市道路交通安全,保证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使城市道路检查井管理更科学、更规范,根据《齐齐哈尔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检查井是指依附于城市道路的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照明、电力、通信、数字电视、交通信号、消防等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的各类检查井,包括阀门井、碰头井、排气井、观察井、污雨水井和用于清掏、清淤、维修的作业井。 市和县(市)、区住建、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工业信息化、文广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门及电力、燃气、水务、排水、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物业等单位按照 | 齐齐哈尔人民政府 | 2015-08-31 | |
| 南京市公共自行车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公共自行车健康发展,规范运营管理,方便市民公共交通出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建设公交都市示范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自行车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提供休闲、旅游、运动为主要功能的自行车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公共自行车是具有公益性质的城市公共交通组成部分。本市公共自行车发展遵循政府主导、科学布局、高效运营、服务便民的原则。 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机构)按照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要求,鼓励和支持公共自行车发展,在财政补贴、城市规划、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2015-08-04 | |
| 昆明市防汛抗旱办法 为了有效组织防汛抗旱工作,防御和减轻水、旱灾害,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防汛抗旱活动,适用本办法。 防汛抗旱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领导,将防汛抗旱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防汛抗旱工作的正常开展。 市、县 | 昆明市人民政府 | 2015-09-02 | |
| 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人身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车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合理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 | — | 2015-09-01 | |
| 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科学民主,程序正当合法,补偿公平公开的原则。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 | — | 2015-09-01 | |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决定,取消、下放和调整84项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18项、下放31项、调整35项。本次取消、调整行政权力事项中,有37项非行政许可审批,其中,取消5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14项、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5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13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同时,建议取消3项行政法规、国务院及其办公厅相关文件设定事项,1项地方性法规设定事项,省政府将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相关程序后再行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做好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要制定 | — | 2015-08-15 | |
| 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 为规范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工作,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委托,是指本省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本省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应当遵循合法、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委托。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其实施的行政许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并将委托实施情况报 | — | 2015-08-01 | |
| 广东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服务规定 为了规范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管理机构行使职能,保障合作区建设和管理,促进合作区科学发展,根据《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保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合作区的建设与管理。 合作区规划范围包括汕尾市海丰县鹅埠、小漠、鲘门、赤石(含园墩林场)四镇行政区域。 合作区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优势互补和集约发展、权责一致和互利共赢的原则,创新发展、先行先试,逐步建设成为区域协调发展示范区、粤东振兴发展先行区、深圳产业拓展支撑区、承接珠三角产业转移协作区和现 | — | 2015-08-28 | |
| 关于赋予青岛前湾保税港区、崂山区、城阳区市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权限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审批效率,增强区域经济发展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赋予青岛前湾保税港区(以下简称“保税港区”)、崂山区、城阳区市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权限。 一、总体要求根据区域发展的实际需要,按照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以提速增效为出发点,以批管分离为基本思路,赋予保税港区、崂山区、城阳区市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权限(以下简称“赋权”),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2015-08-27 | |
| 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拯救濒危生物物种,保护中亚热带森林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保护区位于本省武夷山市、建阳区、光泽县、邵武市行政区域内,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地理位置介于东经 117°27′- 117°51′,北纬 27°33′-27°54′,具体界线和面积以国务院确定的为准。 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当遵 | — | 2015-08-07 | |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市委四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63项、下放670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 决定取消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变相实施,不得转交有关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实施,不得通过拆分、合并等方式变相实施。决定下放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放权不卸责,加强对承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的业务指导;承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尽职履责做好权力承接工作,发挥基层贴近群众、就近管理的优势,激发经济社 | — | 2015-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