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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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车站地区管理规定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下载文字版下载图片版无锡市车站地区管理规定(2015年6月3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6月15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发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车站地区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车站地区的管理以及相关活动。本规定所称车站地区,是指无锡火车站南广场、北广场、中央汽车站及其周边和地下区域,具体范围为:通江大道勤俭桥至高墩桥以西,高墩桥至亮坝桥河道以北,亮坝桥至兴昌桥河道以东,兴昌路(不含)兴昌桥至惠勤路口以南,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2015-06-15 | |
|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为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类型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 | — | 2015-06-20 | |
| 天津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生猪产品流通秩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屠宰生猪、销售或使用生猪产品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市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未取得定点屠宰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农业地区农户自养自宰自食的除外。 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技术监督、畜 | — | 2015-06-20 | |
| 天津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市粮食流通市场,加强储备粮管理,保障我市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从事和参与各级地方储备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中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所称各级地方储备粮,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 | — | 2015-06-20 | |
|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个人、组织,推动本市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26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设立天津市科学技术奖。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技重大成就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5个类别。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本市个人和组织及在促进本市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其他个人和组织。 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的项目除外。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贯 | — | 2015-06-20 | |
| 天津市节能监督检测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节能工作的宏观管理,促进节能降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督检测(以下简称节能监测)是指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市节能监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以及节能监测机构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及社会用能产品的能耗指标进行检测、评价活动的总称。 本市行政辖区内生产、生活用能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节能监测机构是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节能监督提供技 | — | 2015-06-20 | |
| 天津市规划控制线管理规定 为加强规划控制线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规划控制线的划定、审批、实施和修改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划控制线,是指城乡规划中确定的,具有特定用途的需要保护和控制范围的界线,分为红线(道路用地)、绿线(绿化用地)、蓝线(水源地和水系)、黄线(基础设施用地)、紫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用地)、黑线(轨道交通用地)。 规划控制线是城乡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法确定的规划控制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 | — | 2015-06-20 | |
| 天津市对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 为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行为,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乱收费是指行政机关、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没有按规定获得批准并领取收费许可证而进行的收费。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是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管机关,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乱收费行为依据各自职权进行处罚。 对 | — | 2015-06-20 | |
| 天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市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体现城市文化,提升城市景观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在道路、广场、车站、港口、机场、体育场(馆)、公园、公共绿地、居住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建设的室外雕塑。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雕塑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雕塑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土地、市容、园林、文化、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 | — | 2015-06-20 | |
| 石家庄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电梯及主要部件是指国家《特种设备目录》中所列出的电梯种类及主要部件。个人或者家庭自用电梯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辖区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 2015-06-11 | |
| 沈阳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 为加强政务服务管理,规范政务服务行为,推进法治、创新、服务、廉洁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市和区、县(市)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项目的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市和区、县(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为本级政府派出行政机构,负责政务服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协调;负责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政务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 | 沈阳市人民政府 | 2015-06-03 | |
| 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森林的管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建设、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管理部门) 上海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建设、保护及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管理林业的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森林、林木、林地的建设、保护及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 | — | 2015-05-22 | |
| 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科学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实施保护、开发、利用和整治等活动所作的总体安排,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宏观调控、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的依据。 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 | — | 2015-06-23 | |
| 吉林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 | — | 2015-06-08 | |
| 吉林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 为了保证及时有效地组织和实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及其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是指在战时及平时特殊情况下,根据国防动员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所拥有或者管理的车辆、船舶、航空器等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设施、人员,进行统一组织和调用的活动。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民用运力国防动 | — | 2015-06-09 | |
| 吉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为加强雷电灾害防御,避免、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与防雷减灾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是指由于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雷击电磁脉冲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开展防雷减灾,应当坚持预防为 | — | 2015-06-10 | |
| 关于进一步向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岛经济区)和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赋权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审批效率,增强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岛经济区)和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经济发展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向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岛经济区)和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赋权。 一、总体要求根据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岛经济区)和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发展的实际需要,以提速增效为出发点,进一步向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岛经济区)和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赋权,加快形成权责明晰、运转高效、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2015-06-16 | |
| 甘肃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为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利用和处置,节约资源,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加工电器电子产品和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分类、拆解、循环利用、安全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 | — | 2015-06-05 | |
|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决策到竣工投产预计或者实际支出的建设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以 | — | 2015-06-18 | |
| 北京市行政调解办法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及时、有效化解争议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下列争议纠纷进行调解: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调解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纠纷(以下简称民事纠纷): 1.可以进行治安调解的民间纠纷; 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3.合同纠纷; 4.医疗事故赔偿纠纷; 5.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产品质量纠纷; 6.土地 | — | 2015-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