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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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办法 为了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健康发展,激发人力资源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服务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市场,是指通过求职者求职、用人单位招聘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等活动实现人力资源有效配置的机制。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本市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健全政府宏观调控、行业自律规范、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 | — | 2021-03-27 | |
|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未纳入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 | 佛山市人民政府 | 2021-03-24 | |
| 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停放、充电、通行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便民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引导电动自行车所 | 佛山市人民政府 | 2021-03-24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督导规定 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推动我区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活动,适用本规定。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 | — | 2021-03-30 | |
| 山西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约束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为,提升治理腐败效能,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条件、范围、种类、幅度和期限等,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确认 | — | 2021-03-30 | |
| 汕尾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高效地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建设节水型城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汕尾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科学配置、分类管理、综合利用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部门协调、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机制。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领 | 汕尾市人民政府 | 2021-03-26 | |
| 武汉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公共厕所管理,方便市民使用,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01号令)、《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市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的城市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是指设置于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和商业、民用建筑,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是本市公厕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办法。区人民政府是本区公厕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其所属城市管理行政部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1-03-23 | |
| 武汉市建设项目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管理规定 为加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管理,推广使用节水设施,提高水利用效率,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武汉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型用水器具、用水计量仪表、水重复利用设施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本规定所称水重复利用设施包括循环用水设施、回用水设施、串联用水设施和中水设施等。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项目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管理工作,市城市节约用水监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1-03-23 | |
| 武汉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全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以及港口、航道、助航设施、通航建(构)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其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养护大修工程。 市人民政府和具有交通建设工程管理职能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1-03-23 | |
| 武汉市居住证服务与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居住证的服务管理,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湖北省居住证服务与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9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的公民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武汉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市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1-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