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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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通航水域,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依法管理、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的原则,实施综合治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水上交通安 | — | 2015-01-05 | |
| 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调机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重大建设项目或者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州(市)、县(市、区)人民 | — | 2015-01-05 | |
| 银川市地方志工作规定 为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发挥地方志资政、存史、育人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地方志资料年报。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地方志书分为市级、县(市)区级和乡(镇)级。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地方综合年鉴包括市级和县(市 | 银川市人民政府 | 2015-01-04 | |
| 西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发布、备案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等,不适用本办法。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应当遵循 | 西宁市人民政府 | 2015-01-12 | |
| 西宁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办法 为了规范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安全,依法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行为,根据《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西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车辆非法客运的查处及其管理。 本办法所称非法客运是指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的行为。 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车辆非法客运查处,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车辆非法客运的查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法客运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违法经营车辆的信息查 | 西宁市人民政府 | 2015-01-08 | |
| 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为发展军人抚恤优待事业,维护抚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优待。 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下简称退役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 | — | 2015-01-26 | |
|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使用财政资金的本省各级机关(以下简称各机关),从事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的经费管理、资产使用和后勤服务等相关事务。 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推进本级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和节约利用资源。 各机关应当对本机关的机关事务实 | — | 2015-01-05 | |
| 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为了加强土地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储备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统一供应的行为。 国有土地储备应当遵循政府主导、规模适度、规范有序、严格管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地储备协调运行机制,研究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 | — | 2015-01-12 | |
| 山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二十七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二十四米的公共建筑。 高层工业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高层建筑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管辖 | — | 2015-02-05 | |
| 拉萨市供热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冬季采暖,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集中供热和分户燃气壁挂炉供热。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供热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供热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区)供热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热用热管理相关工 | 拉萨市人民政府 | 2015-02-06 | |
| 江西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为严格控制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编制、调整、公布以及目录的日常管理,适用本办法。 目录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合理、从严管控、动态调整、便民公开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目录管理机构负责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的组织清理、 | — | 2015-01-19 | |
| 吉林省烈士褒扬办法 为促进烈士褒扬工作,抚恤优待烈士遗属,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具有本省户口的烈士或者非本省户口但在本省牺牲的烈士,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褒扬。 烈士遗属包括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烈士遗属的生活水平随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烈士褒扬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 — | 2015-01-27 | |
|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为了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整体就业规划,并采取措施,保障本规定的实施。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实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 | — | 2015-01-31 | |
| 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由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以下简称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本省范围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公布、备案、评估、清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 | — | 2015-01-10 | |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的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要求,2014年12月22日,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对截至2014年3月31日的现行有效的规章清理结果进行了研究,会议决定: 下列规章继续有效(共187部): 1、《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号)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省政府令第18号) 《湖北省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7号) 《湖北省地名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号) 《湖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 《湖北省河道管理 | — | 2014-12-31 | |
| 甘肃省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 为了加强对本省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净空保护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本地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和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 — | 2015-01-09 | |
| 福建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健全公共财政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管辖范围内非税收入的执收、资金、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政府债务收入、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以外,由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通过征收、收取、处罚、受赠等方式(以下统称执收)取得的财政资金。 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具体包括: (一 | — | 2015-01-20 | |
| 福建省促进快递行业发展办法 为了促进和规范快递行业健康发展,加强对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快递渠道安全畅通,保护企业和用户合法权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快递业务、使用快递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快递行业发展。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快递市场监管体系,促进快递企业规范化运作。 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依 | — | 2015-01-20 | |
| 重庆市门楼号牌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的门楼号牌管理,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和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门楼号的编制、使用,门楼牌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门楼号,是指公安机关依据地名主管部门公布的道路、街巷等标准地名,对房屋建筑按顺序编制的,反映房屋建筑及其门户具体地理位置的地址名称。 本办法所称门楼牌,是指依据公安机关编制的门楼号,在相应的房屋建筑上设置的门楼号标志牌。门楼牌是房屋建筑的标准地址标志。 本办法所称门楼号牌,包括门楼号和门楼牌。 区县(自治 | — | 2015-01-13 | |
| 鞍山市税收征管保障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根据《辽宁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税收征管保障,是指税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为保障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所采取的监管、协助等措施的总称。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适用本办法。 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坚持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法制保障、信息化支撑的原则。 鞍山市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督导、检查、考核各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协调会议,听取各相关 | 鞍山市人民政府 | 2015-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