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伊犁州直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水平,改善生活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伊犁州直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伊犁州直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垃圾的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推动州直生活垃圾管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发展。建立健全分类投放、收集、运输、 | 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 2025-03-13 | |
| 上海市管线管理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管线管理,优化空间资源配置,保障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及定义)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保护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管线,是指供水、排水、燃气、电力、信息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线和热力、油料、化工物料等特种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集中敷设相关管线的综合管廊、合杆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管理原 | — | 2025-03-01 | |
| 陕西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直饮水、现制现售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协调保障机制,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 | — | 2025-03-10 | |
| 惠州市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本市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等活动。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机制,做好河道管理工作,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及正常运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河道管理有关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和水利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 | 惠州市人民政府 | 2025-02-28 | |
| 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研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以及相关的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有利于节约土地、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具有保护环境和改善建筑功能的墙体建材产品。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 | — | 2025-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