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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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崇左市政府立法程序规定 《崇左市政府立法程序规定》已经2021年2月22日崇左市四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长何良军2021年3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崇左市政府立法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本市政府立法程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崇左市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政府立法工作。前款所称政府立法包括:(一)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形成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 | 崇左市人民政府 | 2021-02-22 | |
| 德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德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相关经营主体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德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成区和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实施餐厨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餐厨垃圾管理遵循“谁 | 德阳市人民政府 | 2021-02-24 | |
| 黑龙江省政府立法工作规定 为规范政府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政府立法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从本省实际需要出发,增强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政府立法工作,研究决定 | — | 2021-03-01 | |
| 连云港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贯彻应建必建、质量至上、平战结合、合理利用的原则,实行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 2021-02-25 | |
| 柳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柳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柳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已经2021年1月6日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代市长2021年2月26日柳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的有序管理,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及 | 柳州市人民政府 | 2021-02-26 | |
| 宿迁市古黄河运河风光带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宿迁市古黄河—运河风光带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古黄河—运河风光带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风景名胜区由古黄河风光带和运河风光带组成。古黄河风光带西起通湖大道,沿古黄河南至洋河镇;运河风光带西起水杉大道,沿京杭运河南至洋北镇。具体范围以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宿迁市古黄河—运河风光带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域为准。 风景名胜区应当遵循科学 | 宿迁市人民政府 | 2021-02-25 | |
| 宜昌城区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宜昌城区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确保城市桥梁、隧道完好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宜昌城区范围内的城市桥梁、隧道的规划建设移交、安全使用、检测维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公路、铁路等所涉桥梁、隧道的安全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城市道路中供车辆、行人通行的跨江河桥、立体交叉桥、高架桥、人行天桥等及其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城市隧道,是指城市道路中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山岭隧道、水底隧道、下穿通道和地下通道等及其附属设施。宜昌城区范围内的城市、公路桥梁和隧道,由 | 宜昌市人民政府 | 2021-02-24 | |
| 宜春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宜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程序,保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江西省立法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和《宜春市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市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概念】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依照本程序规定起草,以市政府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有关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 | 宜春市人民政府 | 2021-02-22 | |
| 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为加强农村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的规划、工程建设管护、水源保护与水质保障、供水用水及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是指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利用农村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和单位等用水户供应生活用水的活动。农村供水工程包括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 农村供水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厉行节约、安全卫生的原则,推进公益化服务、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 | — | 2021-02-27 | |
| 淄博市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储备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通过依法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国有土地储备应当遵循政府主导、规模适度、规范有序、严格管理的原则,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地储备协调运行机制,研究解决 | 淄博市人民政府 | 2021-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