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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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产业园区)管理,保障产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产业园区的规划、建设、开发、运营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产业园区的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的批复》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执行。 产业园区应当突出中国—马来西亚投资合作,促进产业集聚,推进产城一体化生态新城建设,将产业园区建设成为中国—马来西亚投资合作旗舰项目和中国—东盟合作示范园区。 产业园区坚持体制创新、先行先试、国际接轨、高度开 | — | 2014-11-27 | |
| 长沙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消火栓的管理,确保灭火救灾用水,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长沙市城市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市区范围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一)城市道路上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城市道路消火栓);(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单位消火栓) | 长沙市人民政府 | 2014-12-15 | |
| 云南省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223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为了加强和规范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和保障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经主管部门登记的其他单位及有用工的个体经济组织 (统称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 | — | 2014-11-30 | |
| 乌鲁木齐市社区(村)文化室管理办法 2020-11-1718:23:50来源:乌鲁木齐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市社区(村)文化室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基层文化建设,促进社区(村)文化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网络作用,更好地满足群众的文化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区(村)文化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社区(村)文化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惠及群众的原则。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村)文化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社区(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2014-12-08 | |
| 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危险房屋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房屋的鉴定、治理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是指依法登记或者依法建设并交付使用,结构发生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房屋。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危险房屋的行政管理工作,对本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险房屋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财政、规划、建 | — | 2014-12-12 | |
| 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 | 沈阳市人民政府 | 2014-12-09 | |
| 沈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沈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节约用水,是指通过技术进步,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经济结构和用水工艺合理化等途径,以最小的取水量满足最大的用水需求,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市政供水或者自建水源取水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等管理工作。区、县( | 沈阳市人民政府 | 2014-12-09 | |
| 沈阳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 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沈阳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置就业的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发的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且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公民。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的 | 沈阳市人民政府 | 2014-12-09 | |
| 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区人民政府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市、区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代表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2014-12-13 | |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农村住宅行政审批管理权限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农村住宅行政审批管理权限的决定》已经2014年9月13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周红波2014年12月13日附件: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农村住宅行政审批管理权限的决定.pdf | 南宁市人民政府 | 2014-12-13 | |
| 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 | — | 2014-12-05 | |
| 淮南市推进依法行政办法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行政机关是推进依法行政的责任主体,领导和组织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行政机关法制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检查和考核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 | 淮南市人民政府 | 2014-12-11 | |
| 湖南省实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办法 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的各项活动,包括经费运行、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等方面的事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机关事务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健全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在集中办公区办公的部门,办公用房、后勤服务等机关事务可以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者政 | — | 2014-12-14 | |
| 湖北省人民调解规定 为了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调解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经民间纠纷当事人申请或者同意,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诚实守信、消除纷争,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遵循社会公德, | — | 2014-12-11 | |
| 湖北省全民阅读促进办法 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法治意识和科学文化水平,促进全民阅读活动深入开展,推动学习型社会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各类全民阅读活动。 全民阅读活动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服务大众,遵循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原则,通过健全服务体系,搭建服务平台,优化服务资源,提高全民阅读服务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全民阅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全民阅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全民阅读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指 | — | 2014-12-06 | |
| 河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古树名木实行属地保护管理。保护古树名木坚持以政府保护为主,专业保护与社会公众保护、定期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园林 | — | 2014-12-12 | |
| 海口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 为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增强公民国土绿化意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绿色宝岛,实现绿色崛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适用本办法。 市绿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绿委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工作。区绿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绿委会”)在市绿委会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义务植树工作。市、区绿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绿委办”),负责义务植树的日常工作。各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市、区绿委办的安排负责本辖区内的义务植树工作。林业、园林、 | 海口市人民政府 | 2014-12-13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办法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药用野生植物资源,促进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药用野生植物资源的就地保护、迁地保护、人工种植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保护的药用野生植物,是指列入本自治区重点保护药用野生植物名录内,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稀、濒危的药用植物。 药用野生植物资源实行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 | — | 2014-11-27 | |
| 广东省家禽经营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家禽经营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城镇内的家禽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家禽经营,包括人工饲养、可供食用的鸡、鸭、鹅、肉鸽、鹌鹑等活禽的批发、零售、集中屠宰及其生鲜家禽产品的经营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市场,是指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施,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 | — | 2014-12-15 | |
| 鞍山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 为了加强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进一步完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促进城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及利用城市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置污水的相关设施及专门用于污水处理的专用河道、水库、湖泊等。 凡在鞍山市城区范围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和自备水源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不再缴纳排污费。 鞍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 | 鞍山市人民政府 | 2014-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