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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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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机关事务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明确一个内设机构集中管理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工作,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 具
2014-11-21
无锡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下载文字版下载图片版无锡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0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10月28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发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以及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
无锡市人民政府2014-10-28
四川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候资源,是指能被人类生产和生活所利用的光照、热量、云水、大气成分和风能、太阳能以及其他可开发利用的大气资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综合调查、区划,组织开展气候监测、分析、评价和气候
2014-11-24
四川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
为加强国家档案馆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档案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家档案馆,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或者批准的各级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 综合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保管、研究本行政区域内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多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并依法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 专业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保管、研究本行政区域内某一专门领域或者特殊载体
2014-11-17
深圳市海上休闲船舶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1号《深圳市海上休闲船舶运营安全管理办法》已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届一百一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市长许勤2014年10月28日深圳市海上休闲船舶运营安全管理办法(2014年9月2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届一百一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加强海上休闲船舶经营活动管理,保障休闲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深圳海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4-10-28
深圳公证处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深圳公证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10月23日市政府五届一百二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许勤2014年11月12日深圳公证处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10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届一百二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创新深圳经济特区公证管理体制,改革深圳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运行机制,提高公证服务质量和公信力,促进深圳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公证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4-11-12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国有资产的转让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
2014-11-21
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名,是指社会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包括: (一)山、河、湖、滩涂、平原、草原、沙漠、湿地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域名称,居民委员会名称、嘎查村民委员会名称; (三)街、路、巷名称,院、楼、门号编码,城镇住宅区名称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 (四)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水库、码头、航道等名称; (五)公园、纪念地
2014-11-24
南京市禽类交易管理办法
为了预防和控制禽流感等重大疫病发生和传播,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规范本市禽类交易行为和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禽类交易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管理职责: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禽类交易市场设置、改造和建设的规划和监督指导。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禽类定点屠宰的行业监督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禽类交易的动物防疫监督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4-11-21
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为了健全和完善军人抚恤优待制度,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
2014-10-26
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科学设置管理职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县级以
2014-11-19
吉林市信息化促进办法
为促进信息化发展,提高信息化水平,规范信息化管理,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吉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发展规划、信息化工程建设和管理、信息产业发展、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称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信息化工作领导,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安排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引导、扶持信息化发展。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市信息化主管部门)
吉林市人民政府2014-11-25
吉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为规范交易场所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有关金融风险,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由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包括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但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及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
2014-11-05
合肥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
为了有效预防与处置医患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患纠纷,是指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其原因、责任和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 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调解优先、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市、县(市)区人
合肥市人民政府2014-11-26
合肥市节能监察办法
为了加强节能管理,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对节能监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确定的节能主管部门对从事能源生产、使用、经营等活动的单位(以下称被监察对象)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是本行政
合肥市人民政府2014-11-26
合肥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及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食物残余、过期食品、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垃圾。 餐厨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部门协同的原则
合肥市人民政府2014-11-07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与之相关的合同管理、工期管理、造价咨询等活动。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厉行节约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014-10-27
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户外招牌设置,美化城市环境,根据《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招牌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本市其他地区户外招牌的设置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为了经营服务或者自身形象需要,在拥有使用权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标志的牌匾、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各类设施。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的指导监督;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2014-11-21
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规划区内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或者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集体土地上集中建成的农民新村等区域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管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房屋安全隐患排查、鉴定、检测、隐患治理、应急和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等。
2014-10-24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建设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活动。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管理与行业监督相结合、监督与交易经办相分离的监管体制,统一制度规则,统一平台交易,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综合管
201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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