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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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计划用水管理,节约用水,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提高用水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用水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市、县(市)和双阳区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计划用水管理工作,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市政供水管网的计划用水管理工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计划用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水主管部门所属的水资源管理机构及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所属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计划用水日常管理工作。 下列用水实行计划管理:(一)大中型灌区生产用水 | 长春市人民政府 | 2014-09-22 | |
| 银川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节约资源、能源,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掺合料等,在生产场所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生产场所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 | 银川市人民政府 | 2014-09-29 | |
| 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取得、转让、延续、收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是指经营者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在一定期限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权利。 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出租汽车投放应当按照出租汽车客运发展规 | 徐州市人民政府 | 2014-10-17 | |
| 无锡市快递管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下载文字版下载图片版无锡市快递管理办法(2014年9月22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9月29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快递管理,保障快递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江苏省邮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快递业务以及相关保障、服务、安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快递服务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完善快递业发展政策,引导、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2014-09-29 | |
| 四川省消防规划管理规定 为加强消防规划管理,统筹消防安全布局,促进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公共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编制、实施消防规划,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消防规划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消防规划的编制、实施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的编制、实施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市的消防规划,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消防规划,其他镇的消防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 | 2014-10-16 | |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抗旱是指通过采取工程措施或其他有效措施,预防、减轻干旱灾害对生活、生产、生态造成不利影响的活动。 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抗旱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抗旱工作的正常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抗旱工作。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抗旱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抗旱具体 | — | 2014-10-09 | |
| 汕头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为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快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督管理的市属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市属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统称市属国有企业)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含金融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汕头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市属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 | 汕头市人民政府 | 2014-09-29 | |
| 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使用财政资金的本省各级机关(以下简称各机关)从事机关事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使用财政资金,保障机关正常运转的各项活动,包括经费运用、资产管理以及后勤服务等方面的事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关事务工作的领导,明确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推进本级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主管本级的机关事务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 | — | 2014-10-09 | |
| 宁波市革命遗址保护利用规定 为了加强对革命遗址的保护利用,发挥革命遗址的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革命遗址保护利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革命遗址是指反映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重要历史活动、进程、思想、文化的各种遗迹和纪念设施,主要包括:(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旧址;(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三)重 | 宁波市人民政府 | 2014-10-20 | |
| 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已经南宁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市长:周红波2014年9月29日附件: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pdf | 南宁市人民政府 | 2014-09-29 | |
| 拉萨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和管理,促进能源节约,保证城市照明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是指道路照明(含桥涵、隧道照明)、广场照明、景观照明、建(构)筑物外体照明以及公共停车场、公共活动场所开放式照明和名胜古迹照明。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照明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监控设备、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以及其他附属设备。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道路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 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照明管 | 拉萨市人民政府 | 2014-10-09 | |
| 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管理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产权登记和纠纷调处等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种经济资源,包括: (一)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国家调拨 | — | 2014-10-16 | |
| 黑龙江省新增集中供热热源及热网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推进本省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改革,提高集中供热的建设、管理及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的新增集中供热热源及热网工程,适用本办法。 新增集中供热热源及热网工程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投资经营主体,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大气环境,提高节能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增集中供热热源及热网工程建设的组织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 | — | 2014-10-14 | |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决定,再取消和调整37项行政审批事项,公布《黑龙江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黑龙江省省级初审和国家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对于取消二次以上审批的:省级审批改为审一次的市县不再初审,暂停实施国务院部门规章以上依据设定的省级以下初审,取消省政府规章及文件依据设定的省级以下初审;省级初审改为审一次的,如国家需要省级盖章,省级部门仍要盖章,但只是对材料齐全的证明,不 | — | 2014-09-25 | |
| 河南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 为规范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通信基础设施安全和通信畅通,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通信基础设施,是指用于向社会公众提供电信服务的通信光(电)缆、基站、微波站、交换机、接入设备、室内分布系统等通信线路、设备,以及与之配套的通信管道(孔)、杆路、机房、铁塔、发电油机等设备设施。 省通信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 | — | 2014-09-30 |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为规范商品条码管理,推广商品条码应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采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建立有效的产品跟踪与溯源系统。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区商品条码工作。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在本自治区设立 | — | 2014-10-19 | |
| 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场地和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供工程设计使用,并给出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一般建 | — | 2014-10-24 | |
| 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为推进和规范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维护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查处违法建筑,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经用地或者规划许可擅自修建的建(构)筑物,包括经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或者取得房屋产权证件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 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查处的相关工作。 城乡 | — | 2014-10-24 | |
| 成都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目的依据)为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促进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方式、种类、幅度和时限等,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市、区(市)县法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组织。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包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2014-09-29 | |
| 北京市民用运输机场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民用运输机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民用运输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市人民政府鼓励、支持机场发展,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协调解决机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机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相关措施,维护机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机场相关工作。 本市建立健全机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机场在 | — | 2014-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