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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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下载文字版下载图片版《无锡市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4年9月2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9月16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发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无锡市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长江以外内河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以及其他与通航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市航道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市区航道网规划和市(县)航道网规划为基础。市区航道网规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经省交通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2014-09-16 | |
| 天津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行政不作为(以下统称违法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违法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坚持违法必究、教育 | — | 2014-08-12 | |
| 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 为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构建快捷高效、责权一致的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采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方式开展街道综合执法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市经济发达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综合执法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动全市街道综合执法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研究重大疑难事项,协调解决具体问题。 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具体组织和推动,并对 | — | 2014-08-23 | |
| 上海市公共场所外国文字使用规定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公共场所外国文字的使用,促进对外交流,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标牌、设施上使用外国文字标示名称、提供信息的活动及其相关服务、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的标牌包括名称牌、招牌、告示牌、标志牌等。 (基本原则) 公共场所使用外国文字应当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意思一致,符合译写规范,尊重公序良俗。 (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场所外国文字使用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场所外国文字使用管理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予以保证。 | — | 2014-09-17 | |
| 陕西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办法 为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坚持村民主体地位,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坚持全面、真实、经常的原则,依照法定内容、程序、时间和形式,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日常检查指导工作: (一)督促检查村务公开民主 | — | 2014-09-02 | |
| 山西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保障政府投资项目顺利投入运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并使用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特别流转金的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试运营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使用政府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技术改造项目建成后,正式交付使用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项目整体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的 | — | 2014-08-11 | |
| 青岛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规范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秩序,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的拆除活动及有关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交通、水利、军队建设工程房屋拆除,抢险救灾房屋拆除,改(扩)建工程非整体房屋拆除,农村村民自建的低层房屋和违法建设房屋拆除,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是指对经过城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2014-08-20 | |
| 宁波市渔业互助保险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渔业互助保险行为,保护渔业互助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渔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渔业互助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渔业互助保险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渔业互助保险,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企业或者个人,通过与渔业互助保险组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交纳互助保险费,由渔业互助保险组织对被保险的会员在渔业生产活动中因保险标的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对在渔业生产活 | 宁波市人民政府 | 2014-09-19 | |
|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建设,适用本规定。 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专业规划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建设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照本市 | 南昌市人民政府 | 2014-09-15 | |
| 昆明市无主遗体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防止疾病传播,规范无主遗体的处理程序,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昆明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无主遗体,是指自然人死亡后无人认领,经公安机关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公告期满,仍无亲属及责任人履行处理义务的遗体。 本市行政区域内无主遗体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无主遗体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各县(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无主遗体的管理工作。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无主遗体处 | 昆明市人民政府 | 2014-08-25 | |
|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层级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教育与惩处、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保证各级 | — | 2014-08-16 | |
| 吉林省规范涉及企业行政执法行为若干规定 为规范涉及企业行政执法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涉及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机构。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涉及企业行政执法活动的审批制度和工作规范,明确涉及企业行政执法流程,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将行政执法活动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 | — | 2014-08-18 | |
|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关爱生活困难群众,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和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 | — | 2014-09-10 | |
| 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为了规范地方志编纂工作,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方志馆(室)、地方志资料库和地方志网站,明确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地方志工作人员,保障地方志工作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履行《地方志工作条例》 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并做好组织地情调查研究,培训地方志编纂人员工作。 第四条 以县级 | — | 2014-09-17 | |
| 哈尔滨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档案管理,促进行政执法档案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含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委托执法的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执法单位)对行政执法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利用、鉴定、移交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档案,是指行政执法单位在进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及其他行政执法活动(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2014-09-09 | |
|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向贵安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贵阳综合保税区下放一批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向贵安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 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 贵阳综合保税区下放一批行政 管理事项的决定 (2014年8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公布 自2014年8月22日起施行) 经研究,省人民政府决定向贵安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贵阳综合保税区下放一批行政管理事项,其中:向贵安新区下放行政管理事项9项,向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放行政管理事项7项,向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放行政管理事项2项,向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放行政管理事项18项,向贵阳综合保税区 | — | 2014-08-28 | |
| 抚顺市拥军优属规定 为做好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自觉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市、县(含区、开发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将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抚恤补助资金和拥军优属工作经费,对拥军优属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 | 抚顺市人民政府 | 2014-08-24 | |
| 抚顺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 为改变住房实物分配体制,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家庭,夫妻双方无房或住房面积(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控制标准的,且夫妻双方年家庭收入3.5万元(含3.5万元)以下的职工。 住房分配货币化按下列方式进行:(一)对1999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实行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的方式;(二)对1999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控制标准的职工购房时,可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工作年限未满25年的,应按实际工作年 | 抚顺市人民政府 | 2014-08-24 | |
| 成都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目的依据)为有效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的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争议。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 (遵循原则)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及时妥善、依法处置”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2014-09-02 | |
|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8月14日市政府五届一百一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市长许勤2014年8月28日《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2014年8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届一百一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市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但个体工商户除外。下列组织不属于《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14-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