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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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防止、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和应对处置等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热带气旋(含台风)、暴雨(雪)、雷电、寒潮、大风、干旱、大雾、霾、高温、低温、龙卷风、冰雹、霜冻和连阴雨等灾害性天气气候造成的灾害。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因气象因 | 常州市人民政府 | 2024-01-31 | |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规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恩施市城市规划管控区范围内开展城市规划设计与管理应遵守本规定。涉及建设、消防、人防、绿化、抗震、生态环境、市容卫生、节能、交通、航空、气象、水利、燃气、电力、文物保护、信息网络、国家安全等方面的,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本规定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恩施”为目标,切实保护自然山水格局,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利益的作用,促进城市健康有序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2024-02-06 | |
|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实行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在生产、加工、销售以及餐饮服务等环节实施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一品一码,是指按照追溯编码规则对同一品种批次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赋予唯一的识别追溯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领导,建立食 | — | 2024-02-07 | |
| 广州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规定 为了有效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边坡工程、地下工程、人工填筑工程以及市政、管道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依照建设、交通、水利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技术规范处理。 本规定所称地质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24-02-05 | |
| 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保障公共信用信息安全,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活动,适用本规定。市发展改革部门向人民法院、海关等国家机关以及公用事业单位归集的信用信息以及上述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共享的信用信息,参照适用本规定。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审慎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主权、安全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24-01-30 | |
| 哈尔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本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围按照《黑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和区县(市)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司法行政部门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2024-02-01 | |
| 江门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推进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 县级 | 江门市人民政府 | 2024-01-29 | |
| 辽宁省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办法 为了加强税费服务工作,强化征收管理协同,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收、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的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 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税务为主、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税费服务和征管保障工作机制,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税费征管保障工作,督促政府有关部门 | — | 2024-02-07 | |
| 宁波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共消火栓的管理,保障消防救援用水,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宁波市供水和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水总表或者总阀以外的公共道路上,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包括城镇公共消火栓和农村公共消火栓。城镇公共消火栓是指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公共消火栓。农村公 | 宁波市人民政府 | 2024-02-05 | |
| 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维护城市景观风貌,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道路、设施、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或者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本条所称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包括城市、镇的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 | 宁波市人民政府 | 2024-02-08 | |
| 宁波市母婴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 为了促进母婴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加快生育友好型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母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母婴设施是指为孕妇、哺乳期妇女、婴幼儿以及其他照顾婴幼儿人员提供休息、哺乳、护理等服务的设施。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一)公共场所设置的方便哺乳、婴幼儿护理的母婴室、哺乳室、妈咪暖心小屋等专用空间及其设施和环卫公共厕所内设置的尿布台等婴幼儿护 | 宁波市人民政府 | 2024-02-05 | |
| 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 为加强幼儿园管理,提高幼儿保育、教育质量,根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招收3周岁以上(含3周岁)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各类幼儿园。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幼儿园卫生健康、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幼儿园管理工作 | — | 2024-02-07 | |
| 陕西省小型客船运输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路旅客运输安全,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通航水域内从事小型客船运输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船,是指核定载客12人以下从事旅客运输的经营性小型船舶和乡、镇客运渡船。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型客船运输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客船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 | — | 2024-02-04 | |
| 韶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2023年11月22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届69次常务会议通过2024年1月27日韶政府令第148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我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与科学价值和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 | 韶关市人民政府 | 2024-01-27 | |
| 四川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地震预警活动,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预警系统规划与建设、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震预警,是指地震发生后,利用地震预警系统,在破坏性地震波到达之前向可能遭受破坏的区域发出地震警报信息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地震预警系统包括地震监测、地震数据传输和处理、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和播发等系统。 地震预警工作遵循政府主 | — | 2024-02-03 | |
| 芜湖市建设算力中心城市促进办法 为了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动算力产业集聚,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本市算力产业资源融入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体系,建设算力中心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建设算力中心城市相关的算力基础设施建设、算力应用、算力产业培育、算力安全和服务保障等活动。本办法所称算力中心城市,是指以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数据中心集群为发展基础,具备标准化网络运载力、高水平数据存储力,形成规模化算力资源,能够满足国家和区域重大战略需求,对算力赋能高质量发展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城市。 建设算力中 | 芜湖市人民政府 | 2024-02-07 | |
| 武汉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 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提高不动产登记服务水平,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武汉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及其相关活动。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并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工作。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不动产登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4-02-08 | |
| 盐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生活垃圾分为下列四类:(一 | 盐城市人民政府 | 2024-01-29 | |
| 宜宾市农村生产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为了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宜宾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产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农村生产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需要,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源头防控、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村生产污染防治工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生产污染防治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开展农村生产污染防治有关 | 宜宾市人民政府 | 2024-02-07 | |
| 肇庆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县(市)中心城区和镇(乡、街道)镇区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二)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 肇庆市人民政府 | 2024-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