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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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为规范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自治州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修改、废止规章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起草,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权,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2022-09-22 | |
| 安庆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为规范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制定程序,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协调、审议、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评估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制定规章,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加以规定。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上位法规定;(二)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体现行政机关的职 | 安庆市人民政府 | 2022-09-15 | |
| 大连市拥军优属规定 为了加强拥军优属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拥军优属工作适用本规定。 市及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拥军优属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拥军优属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市及区(市)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拥军优属有关的工作。 拥军优属是政府责任和全社会的义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拥军优属的责任和义务。 市及区(市)县政府将拥军优属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落 | 大连市人民政府 | 2022-09-30 | |
| 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十七届第30次常务会议决定对《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作如下修改:将《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修改为: 第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本决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2022年4月14日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公布,根据2022年9 | 东莞市人民政府 | 2022-09-26 | |
| 东营市物业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建设单位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依法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非所有权人。 物业管理应当 | 东营市人民政府 | 2022-09-28 | |
| 广东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和车辆通行行为,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提高服务质量和通行效率,维护高速公路使用者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及其服务区、收费站等场所的运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工作,对高速公路路网运行、联网收费、服务质量等实施行业管理。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交通 | — | 2022-09-09 | |
| 海北州高寒地区教师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利用原高寒地区教师专项基金结余资金,奖励在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救助因病、因灾或家庭原因造成经济、生活困难的教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我州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救助及奖励对象是:全州范围内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主要用于:(1)家庭生活困难教职工救助;(2)对教育教学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 家庭生活困难教职工救助(一)救助条件1.教师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困难的。2.教师患重特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2022-09-14 | |
|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第八次党代会和市第十四次党代会要求,扎实推进扩权强区改革,进一步激发各区政府、各园区发展活力,为加快建设自贸港核心区和现代化国际化新海口贡献更大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下放30项行政许可事项。 一、各区政府、各园区、市政府各部门要做好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确保下放行政许可事项规范高效运行。 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各区政府、各园区及其部门不得再转下放或转委托。 三、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在下放实施过程中遇到 | 海口市人民政府 | 2022-09-09 | |
| 杭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施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完善设备设施与作业安全管理,履行应急救援义务,预防和减少 | 杭州市人民政府 | 2022-09-16 | |
| 吉林省地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地图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服务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出版、生产、销售、传播、登载、展示、进口、出口,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对地图的审核、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图,是指纸质、布质等介质地图,电子地图和互联网地图,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标牌、广告和影视等插附的地图,涉及地图图形的产品以及其他形式的地图。 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 | — | 2022-09-30 | |
| 吉林省教育督导规定 为了规范和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的贯彻实施,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辖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工作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 | — | 2022-09-30 | |
| 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获得合法劳动报酬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企业与劳动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商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企 | — | 2022-09-30 | |
| 吉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为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保证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省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用于调节本省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省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属于省人民政府,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 省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及相关管理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的 | — | 2022-09-30 | |
| 吉林省行政应诉办法 为了规范行政应诉行为,健全行政应诉制度,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履行行政应诉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为行政应诉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做好行政应诉机构、人员 | — | 2022-09-30 | |
| 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决策机关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三条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适应经济 | — | 2022-09-30 | |
| 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为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规范继续教育活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以及专业技术类公务员。 本规定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补充、更新、拓展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的教育。 继续教育应当以 | — | 2022-09-30 | |
| 嘉州古城保护办法 为了加强嘉州古城的保护与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乐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嘉州古城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嘉州古城是指乐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城区,北至岷江一桥,沿嘉定南路、兑阳湾街、新村街向西,西至乐山市人民医院家属院边界,沿乐山师范学院东侧边界向南至白塔街,南至大渡河,东至岷江。嘉州古城包含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其 | 乐山市人民政府 | 2022-09-29 | |
| 江西省防空警报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规范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和发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和防空警报信号的传递、发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防空警报设施是指专门用于应战、应急时传递、发放警报信号的设备设施,包含警报器及其支架、控制设备、控制线路、后备电源等。 本办法所称防空警报信号是指防空警报设施发出的警示音响信号和警示信息,包含按照国家规定发出的 | — | 2022-09-28 | |
| 揭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优秀中华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推进揭阳活力古城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保存、传承、传播、利用等保护活动以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我市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 | 揭阳市人民政府 | 2022-09-23 | |
| 洛阳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对本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实事求 | 洛阳市人民政府 | 2022-09-27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地震预警管理工作,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预警规划建设、信息发布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地震预警,是指地震发生后,通过地震预警系统向可能遭受地震破坏的区域提前发出地震预警信息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地震预警系统,包括台站观测系统、数据处理系统、信息服务系统、通信网络系统、技术支持与保障系统。 地震预警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原 | — | 2022-09-30 | |
| 深圳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深圳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1月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七届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市长覃伟中2022年9月14日深圳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提高地方标准质量,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广东省标准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深圳市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了满足本市自然条件、风俗习惯、地理标志产品等特殊技术要求,或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22-09-14 | |
| 深圳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深圳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8月1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七届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覃伟中2022年9月9日深圳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营造安全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空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22-09-09 | |
| 武汉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本市餐厨废弃物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餐厨废弃物的处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餐厨废弃物的处理包括收集、运输和处置环节。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餐饮服务、单位食堂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等。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2-10-04 | |
| 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为加强城市管理,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湖北省武汉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1〕13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一)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二)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的建成区和都市发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2-10-04 | |
| 武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武汉市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利用及管理等活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按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直接接收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档案,同时接受市档案行政主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2-10-04 | |
| 武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本规定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连建地下空间和独立地下空间。连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独立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公园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独立地下空间。法律、法规对国防、人民防空、防震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情形的地下空间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2-10-04 | |
| 武汉市地下水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地下水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防止水质污染和地质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地下水是指储存于地下含水层中,与降水、地表水有直接排泄关系的逐年可以回复的动态水量。 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严格保护、厉行节约的原则,充分发挥地下水的综合效益。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下水的管理工作。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2-10-04 | |
| 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管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出租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与他人以联营、合作经营、承包经营等方式将房屋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参与经营,但取得收益的行为,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2-10-04 | |
| 武汉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的登记、上牌和通行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产品质量及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金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2-10-04 | |
|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2-10-04 | |
| 武汉市湖泊整治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湖泊保护与水环境治理,改善湖泊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湖泊整治活动。湖泊整治是指通过截污、清淤、岸线整治、绿化、水生态修复、生态调水、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养殖业结构调整等措施实施的湖泊保护与水环境治理活动。 湖泊整治应当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源头严防、全程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湖泊整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湖泊整治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实行目标管理。 区人民政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2-10-04 | |
| 武汉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停放管理,规范道路停车秩序,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规划、设置、使用及机动车临时停放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道路红线范围内施划,并在一定时间内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区域。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确保畅通的原则。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2-10-04 | |
| 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改、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装修工程,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审批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2-10-04 | |
| 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建筑物及构筑物拆除等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装修工程,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本办法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和建筑物及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改善施工现场作业环境,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减少对周边环境及市容环境卫生影响的施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2-10-04 | |
| 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2-10-04 | |
| 武汉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适应平时和战时报警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以下简称警报设施),是战时防备敌人空袭,平时用于洪涝、地震、核化事故等严重灾害报警的基本工具,包括警报器、控制设备、供电设备、中间控制站、中央控制站等。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全市防空警报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警报设施的建设、检查指导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防空警报试鸣等工作。区人民防空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2-10-04 | |
| 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为了健全市人民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编制和修订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市政府确定的重要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三)制定开发利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2-10-04 | |
| 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本市对餐厨垃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2-10-04 | |
| 武汉市天然气高压管道设施保护办法 为加强对天然气高压管道设施的保护,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天然气高压管道(以下简称高压管道)设施的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本市天然气接收门站前的天然气长输高压管道设施和燃气企业、燃气用户内部高压管道设施的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高压管道设施是指:(一)输送天然气的高压管道;(二)高压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三)天然气接受门站、调压站(室)、阀门(室)、聚水井(室)、废水池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2-10-04 | |
| 武汉市统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决策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本市在市外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等统计调查对象,均应遵守本办法。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有关情况。 市、区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统计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2-10-04 | |
| 武汉市无障碍建设和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无障碍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湖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和其他区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街的无障碍建设和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建设和管理工作。市、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建设的监督、协调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2-10-04 | |
| 武汉市行政处罚委托办法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委托行为,保障行政执法主体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从事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主体(以下称委托主体),确因工作需要,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行使委托主体法定的行政处罚职权。 委托主体申请行政处罚委托,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下列资料:(一)行政处罚委托申请;(二)实施委托的法律、法规、规章(含本办法)等依据;(三)受委托组织具备法定条件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2-10-04 | |
| 武汉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前教育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学龄前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年满3周岁、不满6周岁学龄前儿童(以下简称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等机构,包括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学体制。学前教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2-10-04 | |
| 武汉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和补偿实施办法 为了规范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和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和补偿工作。 本办法所称应急征用,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为应对突发事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强制使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关物资、场所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应急征用补偿,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应急征用后依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2-10-04 | |
| 武汉市长江隧道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本市长江隧道的管理,保护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障隧道运行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长江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本办法所称的长江隧道,是指从江岸区大智路至武昌区沙湖的过江隧道及其匝道。本办法所称的长江隧道附属设施,是指为保障长江隧道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安全、通风、给排水、消防、电力、照明、通信、养护、维修、监测、收费等设施、设备及其专用建(构)筑物。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是长江隧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长江隧道的养护、维修和运行进行监督管理,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2-10-04 | |
|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适用本办法。 生育保险基金原则上实行全市统筹。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的生育保险基金暂由本区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生育保险工作,其下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具体承办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和武汉经济技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22-10-04 | |
| 烟台市供热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属地管理、节能环保、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规范服务的原则。 市、区(市)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促进清洁 | 烟台市人民政府 | 2022-09-16 | |
|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建设创新型云南,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省人民政府设立下列云南省科学技术奖: (一)云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二)云南省自然科学奖; (三)云南省技术发明奖; (四)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云南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云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云南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云南省自然科学奖、云南省技术发明奖、云南省科学 | — | 2022-09-06 | |
| 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3月2日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2022年9月23日遵义市人民政府第13号修订)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专项规划以及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适用于遵义市中心城区,辖区内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和各镇(乡)参照执行。 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管理平面坐标 | 遵义市人民政府 | 2022-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