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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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保证城市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完好和正常使用,促进环境卫生与城市发展相协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主要包括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是指公共厕所、化粪池、垃圾收集点、废物箱、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等。环境卫生工程设施,是 | 西安市人民政府 | 2020-12-31 | |
| 西安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为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维护河势和河床稳定,保障防洪工程、铁路、公路、桥梁等设施的安全和行洪畅通,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等活动。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河道采砂的主管机关。区、县水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并接受市水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 西安市人民政府 | 2020-12-31 | |
| 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和堤防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及《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市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的管理机关。区、县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由所在区、县河道管理机关管理;跨区、县的河道或区、县间的界河,由市河道管理机关统一管理。其中,渭河、泾河流经县河段由流经县河道管理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渭河市郊段,浐、灞河城市段由市河道管理机关管理。河道管理机关根据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可 | 西安市人民政府 | 2020-12-31 | |
| 西安市节约能源管理办法 为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辖区内的一切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部队、团体和个人,都应当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本办法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 | 西安市人民政府 | 2020-12-31 | |
| 西安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办法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管理,提高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西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城乡、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做到资源共享、监测到位、预报准确、预警及时、应对高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和气象灾害监测 | 西安市人民政府 | 2020-12-31 | |
| 西安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以及包括地热水、矿泉水在内的各种类型的地下水。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利用水资源。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水资源使用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必须做到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开发,综合利 | 西安市人民政府 | 2020-12-31 | |
| 西安市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是指汉长安城遗址、鸠摩罗什舍利塔、大明宫遗址、兴庆宫遗址、天坛遗址、西市遗址、明德门遗址、延平门遗址、含光门遗址、大雁塔、小雁塔、兴教寺塔、大秦寺塔和清真大寺等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其他与丝绸之路有关的不可移动文物。 丝绸之路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 | 西安市人民政府 | 2020-12-31 | |
| 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的企业法人。 本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 西安市人民政府 | 2020-12-31 | |
| 西安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监察、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关或者机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等行政执法主体,对其行政执法人员和下级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活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以及本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派出机关或者机构、法 | 西安市人民政府 | 2020-12-31 | |
| 宜昌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为规范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适用本规定。 制定市政府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和本市地方性法规及其他上位法的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市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市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 | 宜昌市人民政府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