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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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223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为了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保护人身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云南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下列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场所、区域及其管理组织: (一)人员密度高或者人员自救逃生能力弱且消防安全条件差的人员密集场所; (二)人员密度高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以及在 | — | 2013-10-07 | |
| 唐崖土司城址保护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咸丰县唐崖土司城址文物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唐崖土司城址保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唐崖土司城址保护区从事文物保护、农业生产、旅游开发、经营服务、参观游览等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唐崖土司城址保护区是指国务院核定公布的唐崖土司城址本体及其所依托的自然环境,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唐崖土司城址及其所属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有,不得作为企业 | — | 2013-10-11 | |
| 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13年8月15日市政府第五届九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市长许勤2013年9月29日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2013年8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五届九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建立健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政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根据缴费及对应待遇分设一档、二档、三档三种形式。 本市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13-09-29 | |
| 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与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其他参保人员。 (有关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是指职工一年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办法由职工个人医 | — | 2013-10-14 | |
| 厦门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水产品批发市场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渔业经济协调发展,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产品批发市场,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以经营水产品批发为主的市场。水产品批发市场实行目录管理。本规定所称水产品,是指海水、淡水养殖和捕捞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植物及其初级加工品。 市、区人民政府每年统筹安排渔业发展资金,用于水产品生产、批发等方面的扶持。 市渔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的管理。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水产品批发市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2013-10-14 | |
| 南宁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南宁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8月20日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市长:周红波2013年9月9日附件:南宁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pdf | 南宁市人民政府 | 2013-09-09 | |
|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2013年10月15日南京市政府令第296号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30日修订)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称施工现场),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建筑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所占用的施工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2013-10-15 | |
| 南京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城乡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军事测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监督管理。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以下称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的测绘地理信息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指导。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2013-10-15 | |
|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职工和雇工(以下称职工),均有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建立工 | — | 2013-10-15 | |
| 吉林省气候可行性论证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对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管理,规范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避免或减轻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受气象灾害、气候不利因素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的不利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适宜性、气象灾害风险性以及项目实施后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活动。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 | — | 2013-09-22 | |
| 湖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保障赔偿请求人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务院《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赔偿费用的预算、支付、承担或者追偿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国家赔偿费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由赔偿义务机关的同级财政负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确保及时足额支付。 国家赔偿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并依法接受监督。 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出书面申请确有 | — | 2013-09-10 | |
| 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参与监督的机制,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 — | 2013-09-09 | |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决定,取消和下放78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34项,下放44项。取消、下放的项目中涉及地方性法规等设立的25项行政审批项目,省政府将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各地、各部门要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制定监管措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凡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享有同等权限;各地要对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优化办 | — | 2013-09-19 | |
| 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2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制度和政策,统一基金管理和使用。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失业保险工作。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市 | 合肥市人民政府 | 2013-10-17 | |
| 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我市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省工作部署,市政府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以下简称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保留市级审批事项272项和承接国家、省下放审批事项38项,取消34项,下放区、市事项6项,现一并予以公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公布的审批事项,认真组织实施,实行集中办理,不得对本决定之外的事项进行变相审批,不得擅自新设审批事项,有关审批项目适用范围、属性的确定,以本决定为准。本决定公布后,依据法律法规设定、调整的审批事项,实施机关 | 青岛市人民政府 | 2013-09-13 | |
| 大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办法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提高饮用水水源水质,保障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市及有关区(市)县政府为了保护饮用水水源,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请省政府批准划定的一定陆域和水域。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市及有关区(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的 | 大连市人民政府 | 2013-09-26 | |
| 北京市蔬菜零售网点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菜篮子”工程建设,方便市民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地区蔬菜零售网点的规划、建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其他地区蔬菜零售网点的规划、建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蔬菜零售网点,是指以摊位、专间等零售形式销售蔬菜、水果、肉禽蛋等农副产品的经营场所,包括社区菜市场、社区菜店、农贸市场、超市等。 市人民政府统筹蔬菜零售网点规划和建设,监督、指导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蔬菜零售网点的规划、建设及其相关管理,并对区、县 | — | 2013-10-08 | |
| 鞍山市采暖费收缴暂行办法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明确供热、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城市供暖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2号令),结合我市供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鞍山市城区内的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用热居民,均应遵守本办法。 取消职工采暖费由单位统一支付的办法,实行供暖单位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由热用户直接向供暖单位缴纳采暖费的办法。 采暖费收费标准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采暖费中包含采暖设施的大修和维修费用,采暖单位应当负责供暖设施的大修、维修。 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的采暖费实行“暗 | 鞍山市人民政府 | 2013-09-30 | |
| 鞍山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增强全民卫生意识,提高城乡整体卫生水平,保障公民健康,根据《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政府组织领导,全民参与,旨在强化公共卫生意识,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公民健康水平,除害防病的群众性社会活动。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全民动手、科学管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方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分步组织实施,并将城乡除害防病、健康教育 | 鞍山市人民政府 | 2013-09-30 | |
|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保障居民基本住房需求,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简称城镇)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分别履行立项等相关手续,实行统筹建设,统一分配和管理,并对低收入群体优先配租。 保障性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租赁、捐赠等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适应产 | — | 2013-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