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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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滨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滨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滨州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适用本办法。建筑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设和综合利用纳 | 滨州市人民政府 | 2020-12-28 | |
| 河北省蓄滞洪区管理办法 为加强蓄滞洪区管理,科学合理运用蓄滞洪区,有效发挥蓄洪滞洪作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蓄滞洪区的规划建设、安全管理、运用和补偿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蓄滞洪区,是指本省列入国家蓄滞洪区名录的永定河泛区、小清河分洪区、白洋淀、东淀、文安洼、贾口洼、献县泛区、宁晋泊、大陆泽、盛庄洼、兰沟洼、永年洼、大名泛区等十三处蓄滞洪区。 蓄滞洪区的管理应当坚持统筹兼顾、 | — | 2020-12-26 | |
| 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有限空间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空间。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明确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 — | 2020-12-23 | |
| 河源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促进城市供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本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本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 | 河源市人民政府 | 2020-12-27 | |
| 淮安市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号) 《淮安市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5日起施行。市长:陈之常2020年12月25日(此件公开发布)淮安市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从事集 | 淮安市人民政府 | 2020-12-25 | |
| 济宁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集约利用地下空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任城区、兖州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2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 | 济宁市人民政府 | 2020-12-26 | |
| 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单用途预付卡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单用途预付卡(以下称预付卡),是指经营者发行的,仅限于在经营者或者其所属集团、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预收款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凭证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及其他约定信息等为 | — | 2020-12-26 | |
| 铜陵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公共交通车辆、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的专用停车场除外。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的、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以及在道路范围以外临时占地设 | 铜陵市人民政府 | 2020-12-25 | |
|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做好民法典涉及规章清理工作的工作部署,结合省委、省政府批准的《云浮市机构改革方案》,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市政府决定:对《云浮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办法》《云浮市物业管理办法》等2部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市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附件市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 《云浮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办法》(2017年12月31日云浮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公布)修改内容:(一)将 第三款修改为“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水务、发改、住建、文广旅 | 云浮市人民政府 | 2020-12-25 | |
| 镇江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消火栓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镇江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室外并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栓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 | 镇江市人民政府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