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武汉市电力设施和供用电管理规定 为加强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第239号令)、《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第196号令)、《湖北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和《湖北省预防和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人民政府及区人民政府(包括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加强 | 武汉市人民政府 | 2013-06-04 | |
| 苏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活动中的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 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理、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2013-06-04 | |
| 苏州市市场价格行为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价格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场价格行为,是指经营者在销售或者提供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与价格相关的经营活动。 市场价格行为监督管理遵循政府规范引导、行业协调自律、经营者诚实守信、社会共同监督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场价格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市场价格监督管理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价格环境。 市、县级市(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2013-06-27 | |
| 四川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四川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保养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生产、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职责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以及消防产品维修保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应当落实消防产品监督抽查经费。 消防产品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检查单位 | — | 2013-06-04 | |
| 四川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和国务院《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国家赔偿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未设立财政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其国家赔偿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安排资金。 国家赔偿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赔偿义务 | — | 2013-07-13 | |
| 上海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活禽交易市场秩序,预防和控制禽流感等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护公众健康和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活禽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 (部门职责)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活禽交易市场的行业管理;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活禽交易市场的行业管理。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活禽交易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 | — | 2013-06-19 | |
| 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设立、审批及其实施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在依法实施社会公共管理,或者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省人民政府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领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 | — | 2013-07-08 | |
|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调解、仲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适用本办法。 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着重调解,及时裁决,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事业单位调解、乡镇(街道)调解、行业调解、人 | — | 2013-06-06 | |
| 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规章的制定工作,提高立法工作效率,保证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是指市政府依照权限和本规定的程序制定,以市政府令形式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规章制定,应当遵循《立法法》和《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适应本市实际需要,具备可操作性,突出地方特色。 市政府法制 | 吉林市人民政府 | 2013-07-03 | |
| 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等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为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及其他用水的活动。 农村供水实行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及其他用水的原则,确保农村供水用水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供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 | 2013-07-08 | |
| 湖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视频系统),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提供公共服务和创新社会管理为目的,采用视频技术及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公共服务和管理的场所或者区域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管理的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公共视频系统在维护公共 | — | 2013-07-08 | |
|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有效发挥地方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证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的经营、管理、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地方储备粮分省、市、县三级,以省级储备为主,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 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 | — | 2013-07-08 | |
| 河南省浮桥管理办法 为规范浮桥管理,维护运营秩序,保障运输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淮河、沙颍河和其他通航河道干流上民用浮桥的建设、运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浮桥是指连接河道两岸,用于客货运输的水上浮动设施。 浮桥建设和管理遵循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安全管理机制。 浮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浮桥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制定浮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调解决浮桥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浮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 — | 2013-07-03 | |
|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调整搁置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中共海口市委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的要求,市政府全面清理了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不含垂直管理单位)。经研究,决定保留行政许可事项15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27项,搁置行政许可事项53项,搁置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5项,调整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39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7项,现予公布。之前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与本次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有不一致的,以本次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为准。各部门 | 海口市人民政府 | 2013-06-09 | |
| 哈尔滨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包括独立建设或者与大型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居住区等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枢纽站、首末站、中途站、调度中心、专用停车场、保养场、修理厂、出租汽车营业站、出租汽车候客点、出租汽车专用服务区、公共自行车租赁站(点)、公交专用道、公交优先信号、公交专用加气站及其它与公共交通相关的设施。城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2013-07-07 | |
| 贵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 试行 )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教育、商务、交通、公安及其交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13-06-13 | |
| 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管理,保障综合保税区的建设和发展,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的批复》以及国务院有关综合保税区规划调整文件的规定执行。 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的建设与发展应当坚持体制创新、先行先试、精简高效、功能完善、环境优化、高度开放的原则。 保税区应当发挥面向东盟、服务内地的作用,连接国内外两个市场,利用境内外两种资源,引进现代生产型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完善对外开放口岸、保税物流、保 | — | 2013-06-19 | |
| 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为了预防和查处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行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等构成。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违法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分工承担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职 | 福州市人民政府 | 2013-06-10 | |
| 福州市城镇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镇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障供用水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是指从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取水后直接向用户提供生活用水,或者通过储存、加压或者净化处理后向用户提供生活用水的供水形式。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储水设施、加压设备、供水泵房、电机、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阀门等设施。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的管 | 福州市人民政府 | 2013-06-25 | |
| 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扑救的方针。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 | — | 2013-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