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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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规定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本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城市节约用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计划用水、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约用水型产业,建设节水型城市。 市人民政府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主管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其所属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云岩区、南明区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20-12-23 | |
| 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为了有效控制吸烟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火灾隐患,净化环境,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下列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20-12-23 | |
| 贵阳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本市公共机构节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市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20-12-23 | |
| 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一)通过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灯箱、临街橱窗、布幅、气球、广告栏等媒体或者其他形式设置的广告;(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外墙上或者空间地带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利用汽车等效能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四)利用其他媒体或者形式在户外设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20-12-23 | |
| 贵阳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贵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程序,适用本规定。市人民政府组织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和市人民政府修改、废止政府规章,按照本规定有关程序执行。 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起草,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文件。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制定并以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公布的法律文件。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20-12-23 | |
| 贵阳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支付的定金或者房价款。 商品房预售款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使用实行监督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商品房预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20-12-23 | |
| 贵阳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维护,确保灭火救灾用水,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沿城市道路配建的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壳体等组成的专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应急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20-12-23 | |
| 贵阳市新建小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新建小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镇范围内新建小区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简称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新建小区,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筑、综合性楼宇和为小区配建的公共设施、经营性用房等。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新建小区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建筑主体外的污水管道、检查井、收集管网、集中式污水池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20-12-23 | |
| 贵阳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为保障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建立的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制度。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20-12-23 | |
| 贵阳市筑城广场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筑城广场管理,维护筑城广场社会秩序,规范市民在筑城广场健身、休闲、娱乐的行为和活动,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广场环境,展示筑城广场的良好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筑城广场,是指具有集会、休闲、文化、历史纪念等功能的公益性广场,其范围东邻民族文化宫、南邻瑞金南路、西邻河滨公园、北接南明河。筑城广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筑城广场周边建设控制地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建设控制地带内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形式、高度、体量、外观、色彩应当与筑城广场整体景观相协调。建设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