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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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公园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公园服务和管理水平,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更好地满足公众对公园的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园是供公众游览、休憩、观赏的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和场所,是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包括规划确定为公园用地的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等。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以及农业公园的建设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市、镇人民政府( | 东莞市人民政府 | 2020-12-18 | |
| 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 | — | 2020-12-22 | |
| 淮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148号令修订)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保护管理,建立和严格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线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政园林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绿线的日常管理工作。城乡建设、自然 | 淮南市人民政府 | 2020-12-21 | |
|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 一、调整下放部分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将23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区县实施,将56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国家级开发区实施,将15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省级开发区实施。 二、做好行政权力事项的下放和衔接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区县政府以及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具体衔接方案,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决定完成相关行政权力事项办理的交接工作。其中,国家级开发区和省 | 济南市人民政府 | 2020-12-18 | |
| 南昌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程序,保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南昌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市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拟订并作为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本规定所 | 南昌市人民政府 | 2020-12-21 | |
| 潍坊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评估、修改、废止和解释,适用本规定。 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市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坚持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统一领导,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 | 潍坊市人民政府 | 2020-12-17 | |
| 襄阳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 为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规范住房租赁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住房租赁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住房租赁不包括旅馆业客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自建宿舍。 住房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保护住房租赁关系的稳定,保护承租人的居住权益和享受同等公共服务的权利。 市、各县(市)和襄州区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租赁活动的指导 | 襄阳市人民政府 | 2020-12-19 | |
| 扬州市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档案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政府信息化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市、县(市、区)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并依法 | 扬州市人民政府 | 2020-12-19 | |
| 扬州市南水北调水域船舶污染防治办法 为了保护和改善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扬州段调水河道水域环境,加强船舶污染防治,推进大运河文化带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扬州段调水河道水域(以下简称扬州市南水北调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以及从事涉及船舶污染相关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扬州市南水北调水域船舶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谁污染谁承担责任的原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州市南水北调水 | 扬州市人民政府 | 2020-12-19 | |
| 鹰潭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销售、燃放管理,适用本条例。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公安机关是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应急管理部门是烟花爆竹销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销售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生态环境、 | 鹰潭市人民政府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