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常州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发挥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发展功能,维护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不含军事测绘)、使用测绘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体制,将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基础测绘、永久性测量标志维护管理等公益性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常州市人民政府 | 2020-10-30 | |
| 常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江苏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修改、废止等,适用本规定。 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制定涉及本市重大事项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委。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立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依法、科学、民 | 常州市人民政府 | 2020-10-30 | |
| 重庆市辐射污染防治办法 为了防治辐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辐射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辐射,是指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 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坚持科学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辐射污染防治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加强监测、监管能力建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 | — | 2020-10-30 | |
| 广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 为加强拥军优属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他组织,均应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本办法由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实施。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拥军优属纳入全民教育、国防教育、社会建设内容,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及时协调和处理拥军优属工作和军地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密切军政军民关系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20-10-29 | |
| 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三条 凡在征收房产税的地区范围内,已构成固定建筑的房屋,均应由其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承典人、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缴纳房产税。 第四条 个别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设区的市、县(市)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定期减税或者免税。需统一规定减税、免税的,由省财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的确定:(1)依据纳税单位固定资产账页 | — | 2020-10-31 | |
|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及涉河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河系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依法对河道采砂 | — | 2020-10-31 | |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规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加快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步伐,健全城市功能,改善我省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和供水、排水、防洪、集中供热、燃气、公共交通、园林绿化及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作的领导。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过程中,凡属重大和涉及范围较广的问题,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组织协调;凡是动员群众参加的义务劳动,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带头参加,并注意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进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各级城建、发 | — | 2020-10-31 | |
| 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工作。 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征收,分级入国库。 税务机关有权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进 | — | 2020-10-31 | |
| 河北省再加工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再加工纤维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再加工纤维的产品质量和安全利用,维护用户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再加工纤维,是指利用纤维、纤维制品生产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废旧纤维制品生产的纤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再加工纤维的生产、销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再加工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再加工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具体措施,引导、督促再加工纤维生产者加强产品 | — | 2020-10-31 | |
| 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省范围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 | —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