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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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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2007-09-0718:54:01来源:司法局乌鲁木齐市优待老年人规定(2007年9月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公布,自2007年10月8日起施行,2010年12月13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2012年4月3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优待老年人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2012-04-03
乌鲁木齐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规定
2002-07-1712:19:19来源:司法局乌鲁木齐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规定(2002年7月1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公布,2005年7月14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规定〉的决定》修改,2010年12月13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2012年4月3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打击制售假证件等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2012-04-03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
2002-06-2512:15:00来源:司法局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2002年6月2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公布,自2002年6月25日起施行,2002年8月30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的决定》修改,2012年4月3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为加强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做好行政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2012-04-03
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9号《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五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6月14日起施行。市长许勤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三日深圳市地名管理办法(2012年3月16日深圳市政府五届五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切实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规范化、标准化,适应城市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地名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销、备案、公告和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地名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2-03-16
陕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主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承担安全生产责任,适用本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
2012-03-20
陕西省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
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传统美德,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老年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优待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的领导,将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提高优待服务水平。 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民政部门应当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的组织、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 老龄工作机构负责老年人优待服务的具体工作。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
2012-03-21
山东省实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及其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是指在战时及平时特殊情况下,根据国防动员需要,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所拥有或者管理的车辆、船舶、航空器等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设施、人员,进行统一组织和调用的活动。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统筹兼顾、合理调配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和执行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将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2012-04-06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2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长:周红波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pdf
南宁市人民政府2012-03-20
湖南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实验动物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质量,维护公共卫生安全,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实验动物保种、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实验动物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加强监督、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 鼓励开发实验动物新品种、新品系,加强实验动物知识产权保护。 财政安排的科学技术经费应当有一定数额用于支持实验动物科学研究、新品种品系开发和质量监督。 省人民政
2012-03-18
湖南省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办法
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采取宣传教育、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并对有关部门履行艾滋病防
2012-03-18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边防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安边防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自治区边境地区、沿海地区居住、从事生产、商贸、运输、旅游等活动以及在口岸通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公安边防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稳定、开放、有序、高效、便民的原则。 边境地区、沿海地区、口岸所在地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安边防管理工作纳入实施兴边富民行动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范围,建立健全联防机制,保障边境地区、沿海地区、口岸的安全和社会稳定。 边境地区、沿海地区、口岸所
2012-03-28
甘肃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基础测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按照国家统一的测绘成本定额核定,列入财政年度预算,按计划核拨,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的基础测绘工作给予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永久性测量标志和城市相
2012-04-06
本溪市采暖费收缴办法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明确供热、用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城市供暖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供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的采暖单位和采暖个人(以下简称采暖用户)以及供暖单位。 市供暖管理部门是全市采暖费收缴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暖费交缴的综合指导和管理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供暖单位的供暖质量及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财政、物价、规划建设、审计、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房产、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部
本溪市人民政府2012-03-16
鞍山市违反城市规划行为处罚暂行办法
为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依法处理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对鞍山市城市规划区域内违反城市规划行为的处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鞍山市城市市区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集体土地)。 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实施处罚,各区人民政府及市建设、规划、土地等部门应当依法做好衔接和配合工作。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或者其它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审批手续以及未按标准进行建
鞍山市人民政府2012-03-15
鞍山市突发公共卫生和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暂行规定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和安全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突发公共卫生和安全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损害,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的重大传染病疫情以及重大食物中毒等卫生事件、药品及医疗器械事件、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设立突发
鞍山市人民政府2012-03-15
鞍山市劳动保障监察规定
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和《辽宁省劳动监察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 市和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市和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
鞍山市人民政府2012-03-28
鞍山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全市地名的统一管理,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地名,包括以下具体内容:(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山、山峰、岭、山洞、沟、湖、泉、河等;(二)行政区划名称: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等名称;(三)居民地名称:自然村、城镇的路、街、巷和门牌号(包括楼牌、单元牌、户牌)以及居民区等名称;(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包括气象台、水文站、火车站、汽车站、电车站、农场、林场、牧场、道班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名称;(五)名胜
鞍山市人民政府2012-03-15
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与省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和《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建立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制定本办法。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监督工作,统一组织和指导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各自职责,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本级与县(市)两级统筹。市内各城区(铁东区、铁西区
鞍山市人民政府2012-03-15
鞍山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提高城市载体功能和人民生活质量,根据《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鞍山市城区内从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街巷、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园和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设施、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施等。 鞍山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鞍山市人民政府2012-03-15
鞍山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丧葬活动、殡仪服务和殡葬管理。 殡葬管理工作应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破除封建迷信和丧葬陋习,坚持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保护自然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殡葬管理工作列入社会发展计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重视殡葬工作改革。 市民政局是本市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殡葬管理处负责本市殡葬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
鞍山市人民政府201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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