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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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市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为加强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和灭治活动。 白蚁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市、县(市)、贾汪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必须具有白蚁防治的资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委托给无房屋建筑白蚁防治资质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施工。 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必须采取白蚁预防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工程列入基本建设项目内容,白蚁预防费用 | 徐州市人民政府 | 2012-02-15 | |
| 徐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停车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本市城市道路临时停车行为,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保障城市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徐州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临时停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城市道路上机动车临时停放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市规划、市政、交通、物价、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道路临时停车管理的有关工作。 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以下简称停车泊位),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道路交通 | 徐州市人民政府 | 2012-02-15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协调机制,将公共机构节能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在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市)以上管 | — | 2012-02-25 | |
| 沈阳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经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批准立项,利用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有关资金,通过土地治理和产业化经营等项目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 本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农业综合开发县(以下简称开发县)管理制度。开发县是指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批准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区、县(市)。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全市农业综 | 沈阳市人民政府 | 2012-02-16 | |
| 厦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农村公民和农村集体组织共同承担或农村公民个人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农村公民在年老时按照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领取养老金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辖区内村办集体企业、联户、户办企业、村股份合作制企业、国有农场林场(以下简称村企业)的职工以及下列厦门市非城镇户口的公民:㈠镇政府招聘的职工;㈡村党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2012-03-08 | |
| 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 为加强建筑废土的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城镇规划区内建筑废土的收集、清运、处置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土,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工程渣土,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平整土地、基础开挖等活动所产生的数量较大的、经处理尚可使用的土方。 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建筑废土管理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废土管理工作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2012-03-08 | |
| 厦门市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 为保障公路运行安全,提高公路使用效能,有利于公路的改建、扩建,创造宽阔、畅通、整洁、美化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以下统称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市、区政府按照本办法在公路两侧划定的一定范围的区域。 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工作,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办法。规划、土地、建设、工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工作。 公路建筑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2012-03-08 | |
| 厦门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充分发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以及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给水、排水、燃气、工业、热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沟)道和电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接收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并 | 厦门市人民政府 | 2012-03-08 | |
| 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为贯彻实施《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总体规划、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发展实际,依据国家、省规定标准,编制、修订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修订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并征求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编制、修订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前,应当在市主要新闻 | 洛阳市人民政府 | 2012-02-27 | |
| 拉萨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本市公共厕所管理,提高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水平,根据《城市公厕管理办法》、《拉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厕所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厕所,是指在道路、广场、住宅区、园林绿地、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独立设置或者在商场、酒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建筑内设立的,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厕所的监督管理。各县(区)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公共厕所的管理工作。市国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园林绿化、环境保护、旅游、商务 | 拉萨市人民政府 | 2012-02-16 | |
| 江苏省邮政普遍服务保障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邮政普遍服务的保障与监督,促进邮政普遍服务发展,保护邮政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邮政普遍服务及其保障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由国家依法保障,邮政企业依法承担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我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普遍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邮政普遍服务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保障用户享有基本的通信 | — | 2012-02-23 | |
|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利用和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提供、利用、交换和共享,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测绘应急保障等,应当遵守本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 — | 2012-02-21 | |
| 河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为加强测绘成果管理,促进测绘成果利用,满足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提供、利用、销毁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下列测绘成果为基础测绘成果: (一)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的天文测量、三角(导线)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和重力测 | — | 2012-02-28 | |
|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调整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为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转变政府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市政府全面清理了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不含垂直管理单位和涉密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经研究,决定保留行政许可事项26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67项,调整行政审批主体事项4项,取消行政许可事项46项,现予公布。为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各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如多个部门对同一事项都同时具有相应的行政审批职能,应由行使最终行政审批权的部门统一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并在行政审批过程 | 海口市人民政府 | 2012-02-16 | |
|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为规范汽车租赁行为,维护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汽车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配备驾驶人员的经营活动。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工作。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工作。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负责市区的汽车租赁行政执法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负责汽 | — | 2012-03-01 | |
| 鞍山市综合行政执法规定 为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优化行政执法环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综合行政执法,特指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统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相对集中行使其他有关部门全部或部分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人防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 鞍山市人民政府 | 2012-03-15 | |
| 鞍山市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含机构,下同)及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错案和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依照本办法追究其行政执法机关或责任人相应责任的监督措施。 本办法适用于鞍山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工 | 鞍山市人民政府 | 2012-03-15 | |
| 鞍山市城市义务除雪管理办法 为了做好市区的除雪工作,确保城市道路畅通、安全和整洁,保障正常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依据《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市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市除雪指挥部负责全市除雪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市城市除雪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内的除雪工作负完全责任,区长(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所属的城市除雪管理部门(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交通、工商、教育、财政、物价等 | 鞍山市人民政府 | 2012-03-15 | |
| 鞍山千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管理办法 为加强千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管理,促进千山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和《鞍山千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千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下简称核心景区)是指千山风景名胜区北部景区及仙人台景区(国家森林公园)。 凡是核心景区内的单位、居民、游客及与保护、管理、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千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鞍山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对千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实 | 鞍山市人民政府 | 2012-03-15 | |
|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 | — | 2012-0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