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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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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殡葬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行殡仪活动和从事殡葬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殡葬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卫生健康、民族宗教、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农业农村、林业和园林、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
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10-20
长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
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有关决定的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行分级负责、以区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以事实为依据,
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10-20
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制征收,用于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道路、桥梁、燃气、公共交通、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消防、交通标志、地铁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的专项资金,配套费征收主体与征收对象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市财政部门是配套费管理的主管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10-20
长春市城市桥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桥梁管理,确保城市桥梁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充分发挥城市桥梁的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桥梁(含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检测评估和管理。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包括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涵洞、隧道等建(构)筑物以及桥面排水设施、桥梁防护设施、桥名牌、限载牌、挡墙、护坡、声屏障、桥梁照明设施、调治构造物、桥头搭板及桥梁超载超限监控等设施。 市市政设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10-20
长春市城市清除冰雪管理办法
为及时清除长春市市区内的冰雪,确保城市道路安全、畅通和整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道路、桥梁和广场等处冰雪的清除和管理。 凡驻在本市市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业户和居民(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有承担清除冰雪的义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市区内清除冰雪的组织领导工作,按照逐步扩大的原则,每年规定清除冰雪的重点区域。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清除冰雪工作的具体落实,并可根据市政府规定的清除冰雪重点区域,适当扩大清除冰雪范围。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
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10-20
长春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具有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以及坚固、耐用、安全等特性,并符合国家及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建筑材料。 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建设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发改、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
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10-20
长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凡树龄在500年以上的树木为国家一级古树,树龄在300年至499年的树木为国家二级古树,树龄在100年至299年的树木为国家三级古树。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的树木,以及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本市行政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县(市)、区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10-20
长春市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
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单位、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办法。属于人事、财务、工作制度等事务管理的文件,行业标准、技术操作规程等技术性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制定机关依照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授权制定的,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10-20
长春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管理,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建成区内进行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物临街门面装饰(以下简称门面装饰)是指为达到一定的景观效果,对建筑物临街外立面进行局部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对门面进行改造、设置牌匾和标识、搭建台阶等。 市市容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门面装饰的管理工作。区市容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门面装饰的管理工作。规划、房地、建设、市政公用、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门面
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10-20
长春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制定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清理与评估,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按照立法程序拟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立法程序制定,以市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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