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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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2012-01-0716:56:50来源:司法局乌鲁木齐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2012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公布,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并将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全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2012-01-07 | |
| 乌鲁木齐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2012-01-0516:56:00来源:司法局(2012年1月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公布,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是指在人类历史过程中保存下来的年代久远或具有重要科研、历史、文化价值的树木。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凡树龄在500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树龄在499-300年的为二级古树;树龄在299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2012-01-05 | |
| 苏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及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领导,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管理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扬尘污染防治科技研究经费的投入,支持和鼓励扬尘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房屋拆除工程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2012-01-04 | |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非法营运行为实施委托行政执法的规定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的管理,保障行政机关合法、有效实施行政执法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委托机关)可以依法委托深圳市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受委托机关)对下列非法营运行为实施行政执法:(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包括客运经营和货物运输经营);(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三)无出租车营运牌照、道路运输证的小轿车及微型汽车从事载客业务的;(四)非出租车擅自安装出租车牌号、顶灯、计价表等标识和设施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11-12-31 | |
| 深圳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洗翻新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提高城市人居环境质量,保持建筑物和公共设施外表整洁、美观和功能完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洗翻新的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物清洗翻新,包括建筑物外立面清洗翻新和屋顶美化。本规定所称的建筑物外立面清洗翻新,是指建筑物外立面及其附属设施的清洗、粉刷和修缮。本规定所称的屋顶美化,是指保持屋顶洁净或者采取绿化、喷涂刷新、彩色覆膜、屋顶改造等方式,装饰、点缀、改造屋顶,使其达到美观、协调的环境效果。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设施清洗翻新,是指对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11-12-30 | |
| 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为推动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商品条码化,沟通商品生产销售信息,提高商品的竞争能力,促进特区市场经济和贸易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使用、制造商品条码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国际流通领域中使用的国际物品编码(EAN码)和美国商品条码(UPC码)。 深圳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条码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管理辖区条码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条码国家标准和相关的技术文件,鼓励采用国际标准;(二)受理商品条码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11-12-31 | |
| 山东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本省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和利用工作,保证重大活动档案的真实、完整,促进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重大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标志性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下列活动: (一)中央、国务院在本省召开的重要会议; (二)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本省的视察、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等活动; (三)外国元首、政府首脑等高级政界人士和境外各界知名人 | — | 2012-01-10 | |
| 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与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道路保洁、物料运输与堆存、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产生的松散颗粒物质对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不良影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林业、价格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有 | — | 2012-01-10 | |
| 山东省地震监测台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与管理,规范地震监测活动,提高地震监测、预测和预警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地震监测台网由专业地震监测台网和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及其附属技术系统等组成。 专业地震监测台网由省地震监测台网、设区的市地震监测台网、县(市、区)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包括地震监测台(站、点)、监测中心、信息传输系统及其附属技术系统和设施。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是指专业地震监测台网之外的 | — | 2012-01-10 | |
| 南京市应对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征用办法 为了规范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工作,提高应急救援保障能力,控制和减轻社会危害,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为应对突发事件而实施的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征用、补偿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应对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以下称生活必需品),包括粮油、蔬菜、肉类、蛋品、奶制品、食糖、食盐、饮用水和卫生清洁用品等日常生活必需品。 市、县(区)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依法向社会征用生活必需品。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2012-01-10 | |
| 南京市农业有害生物防治办法 为了预防和控制农业有害生物危害,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业有害生物,是指对农业植物及产品产生危害的病原微生物、虫、草、鼠及其他有害生物。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报、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农业有害生物防治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坚持农业有害生物治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有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2012-01-10 | |
| 南京市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管理。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统一管理。市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省道的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管理工作。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县道、乡道的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公安、土地、市容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交通主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2012-01-10 | |
| 江西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维护与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在建筑物(含构筑物)中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人员疏散的系统、设施、设备,包括: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二)防烟排烟系统; (三)消防通讯及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四) | — | 2012-01-11 | |
| 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是指本省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本省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 | — | 2012-01-11 | |
| 吉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若干规定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省纳入预警信息发布制度的气象灾害,包括暴雨、暴雪、道路冰雪、大风、寒潮、雷电、冰雹、大雾、高温、干旱、沙尘(霾、扬沙、浮尘、沙尘暴)、严寒、霜冻、低温冷害和台风15类,分别用相应的预警信号图标表示。其标准的制定和种类的调整,由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根据气象灾害的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 | — | 2011-12-31 | |
| 湖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境内属于本办法所附《湖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前款所称车船是指: (一)依法应当在本省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 (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且在本省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 本办法 第二条规定的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湖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本省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已依法在其他省、自治区、 | — | 2012-01-01 | |
| 河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 为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和连续性,为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河南省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 本办法所称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坚持分类保护、分级管理的 | — | 2012-01-11 | |
| 河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车船税法》所列征税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均应缴纳车船税。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车船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河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 | — | 2011-12-30 | |
|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为了规范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安 | — | 2011-12-30 | |
| 甘肃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适用税额,按本办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在农村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用于农业的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车船税。 本办法所称公共交通车船,包括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和城市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是指在县境内的镇、乡、村之间经相关部门核定价位具有公益性和保障性的载客运输车船;城市公共交通车船是指城市市 | — | 2011-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