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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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安徽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执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省人民政府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在《车船税法》、《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税目范围 | — | 2020-08-11 | |
| 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具体企业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 | — | 2020-08-11 | |
| 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包括:洪涝、干旱、台风、风雹、雷电、大雪、高温热浪、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 自然灾害救助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县级以上减灾救灾委员会为本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 | — | 2020-08-11 | |
| 承德市政府规章制订办法 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订工作,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订程序条例》《河北省政府规章制订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评估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政府规章制订工作应当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制订政府规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订程序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立、改、废并举,坚持立法 | 承德市人民政府 | 2020-08-10 | |
| 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 | — | 2020-08-19 | |
| 黄山市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办法 为改善乡村生态与人居环境,促进乡村经济发展,实现乡村有效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美丽乡村规划、建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的乡村,包括乡(镇)政府驻地的村、规划布点的中心村和规划保留的自然村。 美丽乡村建设坚持政府主导、村民主体、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美丽乡村建设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振兴总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建设、依法管理,实现经济、政治 | 黄山市人民政府 | 2020-08-19 | |
| 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蚕遗传资源,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行为,保障蚕种质量安全,维护蚕种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茧丝绸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蚕遗传资源保护、蚕种选育推广和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蚕种为桑蚕种,包括桑蚕三级原种(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和一代杂交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蚕种业发展需要,加强对蚕种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蚕种行政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落 | — | 2020-08-15 | |
| 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促进本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乐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乐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对市容和环 | 乐山市人民政府 | 2020-08-11 | |
| 日喀则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日喀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利用以及相关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分类:有害垃圾,是指废弃的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 | 日喀则市人民政府 | 2020-08-17 | |
| 商洛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程序的规定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从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本规 | 商洛市人民政府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