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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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土地出租的,出租人为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土地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土地使用税由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占有人缴纳。 土地使用税具体适用税额依照省 | — | 2020-08-10 | |
| 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本细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属房产税开征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 房产税由单位或个人申报,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征收。 第四条 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所有房产,包括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户,不论其是否使用,凡按财政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列入“固定资产”的,均应缴纳房产税。 第五条 根据《条例》 第三条规定,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的县(市、区)税务局参考 | — | 2020-08-10 | |
| 甘肃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做好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住建、市场监管、人防、文化 | — | 2020-08-10 | |
| 甘肃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维修、保养、检测、监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建(构)筑物中配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防火分隔设施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管理。公安派出所对上 | — | 2020-08-10 | |
| 甘肃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规范和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工影响天气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指挥和协调机制,设立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机构或者配备相关人员 | — | 2020-08-10 | |
| 甘肃省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办法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退役士兵安置坚持城乡一体和重点安置原则。 实行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制。把退役士兵安置专项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国防动员以及双拥考核评比目标体 | — | 2020-08-10 | |
| 甘肃省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市政消火栓的管理,确保消防用水,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的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 | — | 2020-08-10 | |
| 甘肃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专职消防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营房建设、消防装备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将政 | — | 2020-08-10 | |
| 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应急救助、灾后救助、款物管理及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等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自然灾害救助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救助,是指对自然灾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生产生活受到影响的人员,依法及时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保障其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安全住所、医疗防疫等基本生活需要。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 | — | 2020-08-10 | |
| 昆明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为促进集贸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经营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管理、场内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场地、设施,实施经营管理,集中多个商品经营者各自独立经营食用农产品和食品为主的市场。本办法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利用自有、租赁或者其他形式取得固定场所的使用权,通过提供场地、相关设施、物业管理等服务,进行集贸市场开办、经营、服务和管理 | 昆明市人民政府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