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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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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节约能源办法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节能工作应当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坚持统筹规划、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技术推进、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并加强能源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1-05-16
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为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适应机动车停车需求,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除外)。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本住宅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为停放机动车依法统一施划的停车场所。 公安机关交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1-05-12
长春市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城市建设活动,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的执法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统称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证件规定进行的建设活动。本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证件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本市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2011-05-12
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
为了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规范客运活动秩序,保障运营安全,维护城市公共交通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服务、安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车、电动公交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交通工具和设施,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出行服务的客运活动。 城市公共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政策、城市规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优
2011-05-06
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出租汽车的行业规划、经营、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经营权,在城市范围内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小型客车。 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应当与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相协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出租汽车
2011-05-0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包括水库、水闸(引水枢纽)、灌(排)渠道、堤防、机电井、水电站、排灌站、供(排)水管道、坎儿井、塘坝、节水灌溉等工程以及水利信息化、水文计量等附属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
2011-05-01
深圳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0号《深圳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许勤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一、市政府决定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市政府决定保留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共343项,其中行政许可20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134项。 二、省政府下放和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由省政府下放和委托我市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共48项,其中下放实施36项,委托实施12项。 三、市政府决定取消或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市政府决定取消或改变管理方式的事项共54项,其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1-04-12
上海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市和区县编纂的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 (领导和保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管理机构) 发展改革、财政、保密、档案、新闻出版等相关部门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市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市地方志工作;区县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辖区内的地方
2011-04-26
陕西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实验动物管理,保证实验动物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依照《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规定,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和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实验动物的生产、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实验动物管理,应当遵循合理规划、资源共享、程序规范的原则。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省实验动物工作。 省卫生、教育、农业、林业、水利、质量
2011-05-05
南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南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3月8日第十二届市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市长:黄方方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南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所辖城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
南宁市人民政府2011-04-13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计入建设项目投资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有关税费和建设期间贷款利息等费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
2011-05-18
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
为了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机关提供公共服务,以及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提供服务,适用本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提供公共服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提供政府服务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行政机关提供政府服务应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满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理公共需求。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参与政府服务活动,对政府服务提
2011-05-12
湖北省著作权管理办法
为加强著作权管理,保护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以下统称著作权),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惩治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著作权管理。 本办法所称著作权管理,是指与著作权相关的服务、保护、监督和管理活动。 网络作品的著作权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科技、经
2011-05-05
湖北省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
为了推动全省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节能改造、监督管理、宣传培训、信息服务、表彰奖励,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省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
2011-05-05
河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为规范地方志的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发挥地方志在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方志,是指省、省辖市、县(市、区)编纂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健全工作机
2011-05-12
广东省县镇事权改革若干规定(试行)
为了推动县镇事权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佛山市顺德区综合改革试验工作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县镇事权改革,扩大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县镇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规范和监督其职权行使,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管理职权,主要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类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权。 县镇事权改革应当坚持科学发展、
2011-05-12
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工业园区实际,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自1997年3月16日起施行的《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24号令)适用至2011年6月30日止。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及时制定相应的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办法和配套实施细则。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在制定管理办法和配套实施细则时,应当充分考虑园区公积金制度参保人员的切实利益,做好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1-05-18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2011-04-20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依照本规定管理。 房屋租赁管理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租赁当事人的户籍管理。 建设(房屋)行政部门负责房屋租赁市场、出租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房地产经纪的行业管理
2011-05-05
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办法
为了保护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的繁荣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具有百年以上历史,技艺精湛,有完整的工艺流程,主要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省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没有百年以上历史,但是在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基础上创新发展,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也可视为传统工艺美术。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
201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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