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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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包括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 | — | 2020-07-07 | |
| 天津市海上搜寻救助规定 为了加强海上搜寻救助工作,及时、有效搜寻救助海上遇险人员,保障人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划定由本市负责的海上搜寻救助责任区域内海上搜寻救助(以下简称海上搜救)及其相关活动。 本规定所称海上搜救,是指船舶、设施、航空器和人员在海上遇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时,政府统一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遇险人员的活动。 海上搜救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 一、科学施救的原则,形成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 | — | 2020-07-08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暴雨暴雪天气灾害防御办法 为了加强大风、暴雨、暴雪天气灾害防御,避免、减轻天气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大风、暴雨、暴雪天气灾害防御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大风、暴雨、暴雪天气灾害,是指因大风、暴雨、暴雪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重大天气气候事件。 大风、暴雨、暴雪天气(以下统称不良天气)灾害防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科学防御的原则。 | — | 2020-07-13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规定 为了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保障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和连续性,促进气象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除军队以外的各类气象台站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保证通过气象探测设施和技术手段准确地获取大气状况信息,由能够避开各种干扰的最小必要距离所构成的环境空间;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场、仪器、设备、标志、气象通信电路、信道以及农牧业气象观测试验用地等。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 | — | 2020-07-13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气象灾害和减轻灾害损失,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是指为有效防御气象灾害和减轻灾害损失,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向社会发布的警报信息。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构成。具体内容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国务院气象主管 | — | 2020-07-14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为了增强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能力,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动小区划、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地震活动断层探测与危险性鉴定、震害预测等工作。 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工作;州、市(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 | — | 2020-07-14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 为推进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运营,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州、市(地)人民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州、市 | — | 2020-07-14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办法 根据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当遵循统 一、科学、规范、安全和服务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将人工影响天气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市)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农业农村、林草、水利、生态环境、民航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负责人工影响天气相关工作。 县(市)以上气象主 | — | 2020-07-14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办法 为了有效地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森林资源,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国家《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实行目标管理,逐级签定森林病虫害防治目标责任书。 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上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汇报病虫害的发生情况和防治工作情况。发生危险性病虫害或者发现新的检疫对象应及时上报。 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具体工作由本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负责。 乡、镇林业工作站和林场、苗圃 | — | 2020-07-13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 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应急救助、灾后救助以及救助款物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包括干旱、洪涝、风雹、沙尘暴、暴雪、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 | — | 2020-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