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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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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深圳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许勤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深圳市门楼牌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门牌、楼牌(以下简称门楼牌)管理,实现门楼牌地址信息的标准化和规范化,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号的编制、使用,门楼牌的设置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门牌是指标示院落、独立门户编号名称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1-01-30
江西省英雄模范褒奖办法
为了褒扬和奖励英雄模范,弘扬时代正气,凝聚发展动力,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英雄模范的褒奖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英雄模范,包括下列人员: (一)执行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任务或者见义勇为英勇牺牲,被依法批准为烈士的人员; (二)执行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任务因公牺牲、负伤致残,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 (三)见义勇为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 (四)其他英雄事迹特别突出,经省民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确认为英雄模范的人员。 对英雄模范的褒奖实行精神鼓励
2011-01-25
湖南省制止牟取暴利办法
为了制止牟取暴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与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商品和服务项目。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牟取暴利,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过程中,以不正当价格手段获取高额利润,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生产经营者在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服务时,其所得符合下列情形之
2011-01-31
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
为了建立统 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供应、交易、土地储备及其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房产、财政、价格、工商行政管理、发展改革、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市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管理,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
2011-01-31
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办法
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的保护和管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水库、河坝、灌区、堤防、涵闸、水力发电站、机电排灌站、水轮泵站、喷灌、水土保持工程、人畜饮水工程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及附属上述工程的土地、山场和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水电部门是水利水电工程的主管机关。 国家、集体兴建的水利水电工程的管理机构或专职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水利水电工程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工程维修保护,确保工程安全、完好;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开展综
2011-01-31
湖南省实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办法
根据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用于文化体育活动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办法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为公众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提供服务的单位。 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坚持政府为主、社会参与、城乡协调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支持、鼓励、促进人民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参加文化体育活动的权利。 任
2011-01-25
湖南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
为确保电力设施安全,保障电力建设、生产和经营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已建和在建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的保护。 电力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应当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县级以上人
2011-01-31
湖南省开发区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开发区的管理,促进开发区的建设,发展我省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州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开发区的规划、建设和招商引资等工作。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分别对开发区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开发区的建设提供方便、搞好服务,创造良好
2011-01-31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为保持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别构成,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持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别构成纳入人口发展规划,将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本规定的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
2011-01-31
湖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
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林场的发展,提高森林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家为培育、保护和开发利用国有森林资源而依法设立的生产性事业单位。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林场管理和在国有林场内进行生产经营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林场工作的领导,将国有林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维护国有林场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
2011-01-31
湖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预防和减少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本办法所指的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或者额定人数在50人以上的
2011-01-31
湖南省洞庭湖蓄洪区安全与建设管理办法
为加强洞庭湖蓄洪区(以下简称蓄洪区)的管理,合理有效地运用蓄洪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蓄洪区的安全与建设管理。蓄洪区的范围包括钱粮湖、君山、建新、建设、屈原、城西、江南陆城、集成安合、南汉、民主、和康、共双茶、围堤湖、澧南、九垸、西官、安澧、安昌、安化、北湖、义合、南顶、六角山及大通湖东(新州、幸福、隆西、同兴)等24处地方。 蓄洪区的安全与建设,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其日常工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蓄洪区所在地
2011-01-31
湖南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
为了加强对测量标志的保护,保障测绘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设立在本省境内的地上、地下和建筑物上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卫星定位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界碑点、界址点的觇标、标石等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标桩、标旗等临时性测量标志,均属于本办法的保护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测量标志保护的宣传教育,并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凡建
2011-01-30
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为规范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纳入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管理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应当遵循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统
2011-02-09
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为加强消防设施管理,提高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消防设施包括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 公共消防设施包括: (一)消防救援队(站)、消防趸船、消防直升飞机停机场(坪)、消防训练及战勤保障设施; (二)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消防水池、消防取水码头、消防供水管网及其他消防取水装置;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疏散通道、防火间距、消防安全
2011-02-09
杭州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施办法
为加强本市环境卫生管理,完善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杭州市市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环境卫生有偿服务的范围:(一)市区各单位(包括个体工
杭州市人民政府2011-02-01
贵州省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管理办法
为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管理,有效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利用无线电频率向空中发射电磁波或传输声音、符号、文字、图像等各类信息的电子设备。 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管理实行统一负责、分工管理、协调配合的原则。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派驻各市(州、地
2011-01-25
重庆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办法
为推动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应用,规范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维护更新、共享应用、安全保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众对地理信息的需求,通过重庆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应用系统(以下简称应用系统
2011-01-30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法律法规对配套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市容、卫生、气象、农村工作、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担。 所有权人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
2011-01-26
安徽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为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和本省驻省外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
201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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