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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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提高城市总体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划定、实施的管理。在规划区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绿化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城市绿线管理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2020-06-18 | |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两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决定 为了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如下: 一、市应急管理局可以将其实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委托至区、县(市)应急管理局实施。 二、市应急管理局和区、县(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做好有关行政许可委托实施的落实和衔接工作,依法办理委托手续,及时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予以公告。 三、委托实施后,区、县(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在受委托范围内,以市应急管理局名义在本辖区实施行政许可,完善行政许可程序,落实行政许可责任,健全监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2020-06-18 | |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行使有关行政审批权的决定 为了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如下:将省规定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的市区内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设立的高等职业教育专业除外)的收费审批权,委托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局代为行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委托审批事项的管理,完善内部审批程序,逐级落实审批责任,并将审批情况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2020-06-18 | |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为了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如下: 一、下放83项市级行政许可事项至相应的区级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其中需要采取委托方式下放的17项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依法办理委托手续,委托机关应当及时公告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内容。 二、下放行政权力的市直部门应当与承接行政权力的区级部门做好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加强对承接行政权力的区级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培训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承接行政权力的区级部门应当完善行政许可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2020-06-18 | |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市人民政府权限内的下列事项:(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2020-06-18 | |
| 哈尔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规定 为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和区、县(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工作。 本规定所称行政性收费,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本规定所称事业性收费,是指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公益服务单位向特定对象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补偿性费用。本条 一、二款中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公益服务单位,以下统称为收费单位。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行政事业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2020-06-18 | |
| 哈尔滨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的评价和考查核定。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含与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平级并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本级政府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和派出机构)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评议考核单位)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市级行政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2020-06-18 | |
| 哈尔滨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为老年人提供良好的社会生活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依照本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本规定由市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具有本市户籍的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常住本市的六十周岁以上外埠老年人凭居住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敬老优待证》。 老年人除享受《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的优待外,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2020-06-18 | |
| 黄石市城市智慧停车管理办法 黄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黄石市城市智慧停车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 第二款“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第四款修改为“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价格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原第五款调整为第六款,并将其中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原第六款调整为第七款,并修改为“市财政、人防、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智慧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二、将 第一款修改为“市自然 | 黄石市人民政府 | 2020-06-18 | |
| 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为贯彻实施《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处理。 实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应当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城市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贯穿到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全过程。实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 2020-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