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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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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
为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地记载本市地情,规范地方志编纂、开发利用和管理,发挥地方志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吉林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地方志分别由市
长春市人民政府2011-01-13
徐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室外的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及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一)城市道路上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城市道路消火栓);(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单位消火栓);(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1-01-06
西藏自治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为了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提高气象预测和预报准确率,防御气象灾害,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提供保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西藏自治区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取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设施,是指用于各类气象探测的仪器、设备和附属
2011-01-05
天津市邮政业管理办法
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设施建设、邮政普遍服务和快递服务、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建设给予资金和土地的支持,重点扶持农村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 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国家安全、财
2011-01-17
太原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8号)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门前责任管理,提高单位门前责任意识,创建文明、优美、整洁的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包括火车站、飞机场、长途客运汽车站等)、社区、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市容环境门前责任是指按照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由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其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秩序。
太原市人民政府2011-01-06
太原市取缔乱涂乱写和规范张贴户外小广告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4号)
为杜绝城市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行为,营造优美、整洁、文明、卫生的生活环境,塑造现代化城市形象,巩固我市综合整治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管理、整治乱涂、乱写和规范张贴户外小广告的行为,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取缔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是指:在城市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设施立面乱涂、乱写、乱张贴小广告以及各类伪造、变造、买卖证件的小广告的行为;本办法所指的规范张贴户外小广告是指:设置户外广
太原市人民政府2011-01-06
太原市绿色转型促进条例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71号)
根据《太原市绿色转型促进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市人民政府设立绿色转型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市绿色转型的实施工作。 绿色转型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先行、标准引导、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应当体现绿色转型要求。 市规划部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在城市规划区内编制保护生态用地规划,确保一定比例的生态用地。城市公园、绿化带、片林、草坪、庭院、墙面、屋顶、桥体等绿化和美化建设应当列入城市规划。 市林业部
太原市人民政府2011-01-06
太原市价格监督检查办法(市政府令第76号)
为了规范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及《山西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本办法所称价格违法行为是指价格管理相对人违反现行的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价格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太原市人民政府2011-01-21
太原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69号)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增强城市抵御地震灾害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活动,均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场地未来可能遭受的地震影响做出评价并确定以地震动参数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标准。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
太原市人民政府2011-01-06
太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7号)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提高本市绿化的总体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城市绿线由城市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涉及的绿化地
太原市人民政府2011-01-06
太原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2号)
为加强城市雕塑管理,提高城市文化品位,促进城市雕塑建设健康发展,使其与城市整体环境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雕塑的规划、设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广场、车站、机场、文体和会展场馆、公共绿地、公园等公共场所、校园、居住区、企事业单位室外及公共建筑物、构筑物上的雕塑作品。 城市雕塑建设应当体现城市发展理念,突出地域文化特色,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 市
太原市人民政府2011-01-06
上海市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渔港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和相关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渔港和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 渔业船舶集中停泊点依照本办法 (定义)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渔港,是指经区县人民政府命名,主要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 (二)渔业船舶,是指经渔港监督机构
2011-01-14
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为了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 下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颁发和管理: (一)未纳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安全生产许
2011-01-24
吉林省工业集中区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工业集中区的管理,加快工业集中区的建设,促进我省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业集中区,是指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以发展工业为主、享受省特殊政策的特定区域。 省人民政府开发区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业集中区实行宏观管理、政策指导、工作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集中区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 工业集中区建设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注重特色、量力而行的
2011-01-13
黑龙江省价格监测办法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价格监测工作,保证价格监测结果的真实、准确,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价格监测,是指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对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市场供求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预警、报告、公布等活动。 前款所称重要商品和服务的种类依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种类确定。省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重要商品和服务的种类予以补充。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 县
2011-01-05
河南省财政监督办法
为了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财政监督工作。 本省驻外机构和事业单位、企业的财政监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的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所实施的监控、稽核、检查、评
2011-01-05
贵州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为了保障对军人的抚恤优待,维护抚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现役军人家属等(以下简称抚恤优待对象)的抚恤优待,适用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军人
2011-01-07
福州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为有效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患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医疗机构的医患纠纷预防、调解与处置,适用本办法。 医患纠纷的处置应当遵循预防为主、调解优先、公平公正、依法处置的原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患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
福州市人民政府2011-01-24
重庆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
为规范本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作为被告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市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
2011-01-05
成都市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
(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公共建筑的具体范围,按照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和建设部、民政部制定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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