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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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为了表彰和鼓励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规范哈尔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对外国人、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国内其他非本市市民的人士(以下简称中外人士)授予哈尔滨市荣誉市民称号(以下简称荣誉市民称号)的,适用本办法。 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推荐工作。市外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审核工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外人士,经本人同意可以授予其荣誉市民称号:(一)为发展本市经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2020-06-18 | |
| 哈尔滨市湿地保护办法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动植物生存、具有一定生态功能、纳入湿地名录的地带或者水域,包括沼泽、湖泊、河流等自然湿地和库塘等人工湿地。 湿地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严格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市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本市湿地的保护、利用、监督、管理和指导。区、县(市)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 2020-06-18 | |
| 江苏省水域保护办法 为了加强水域保护,发挥水域的综合功能,改善水生态环境,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域的保护,适用本办法。在水域内涉及文物等其他保护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本办法所称水域,是指江河(含入海水域)、湖泊、水库、塘坝、沟渠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鱼塘及农田沟渠。入海水域范围为入海河道全部进入大海至河床已无明显的河槽之处。 水域保护实行保护优先、综合利用、严格控制、等效替代的原则。 县 | — | 2020-06-17 | |
| 梅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 为了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工作,有效保护、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广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为主、传承发展、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 梅州市人民政府 | 2020-06-12 | |
| 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造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税费和贷款利息,以及 | — | 2020-06-12 | |
| 青海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为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省居住的非本省户籍人员,以及具有本省户籍在本省跨县(市)异地居住的人员,不包括在市内跨辖区居住的人员。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依法管理、优化服务、保障权益、公众参与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创新,健全社区组织体系,构建乡(镇)、街 | — | 2020-06-12 | |
| 青海省农业环境保护办法 为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防治农业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合理开发利用农业资源,促进农业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业环境保护,是指对农业用地、用水、大气和农业生物等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污染防治。 在我省境内一切从事与农业环境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农业环境质量负责,将农业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切实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逐年增加保护农业环境的投入,统筹 | — | 2020-06-12 | |
| 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 为了加强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维护城市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深圳市燃气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及监督管理。炼油、化工和电力等企业厂区以及海洋内的燃气管道,燃气用户自用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及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燃气管道包括城市燃气管道和天然气长输管道。 市政府建立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全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市住房建设、发展改革、经贸信息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20-06-15 | |
| 西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补偿办法 为了补偿公民因国家和自治区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统称野生动物)侵害所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因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需要补偿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审计、价格、统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野 | — | 2020-06-17 | |
| 西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在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生育保险政策按照《西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自治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督查全区职工生育保 | —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