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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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我市各级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称辅警)管理,确保依法、规范使用警务辅助力量,保障辅警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辅警的招聘、使用、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辅警,是指经依法招聘并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辅助性警务职责的人员。公安机关招聘从事膳食、保洁、保卫等工作的后勤服务人员,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群防群治性质的社会治安辅助力量,不纳入辅警管理范围。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级辅警的招聘、使用和监督管理。市、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定辅警用人额 | 佛山市人民政府 | 2020-06-01 | |
|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实施部分市级管理权限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赋予海口江东新区更大的自主发展权,加快新区建设步伐,根据《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等重点园区管理体制的决定》规定,现决定依法将11个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的42项有关管理权限(附后)授权给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开展独立审批。 一、本决定适用于海口江东新区范围。 二、本决定授权实施的市级管理权限事项,原实施机关应当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做到放管结合;海口江东新区管理局应当周密组织,落实责任,建立有效的承接机制,做到 | 海口市人民政府 | 2020-06-01 | |
| 晋城市养犬管理办法 晋城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晋城市养犬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3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市长王震2020年5月30日晋城市养犬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改善市容环境卫生,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 | 晋城市人民政府 | 2020-05-30 | |
| 内蒙古自治区价格认定管理办法 为加强价格认定管理,规范价格认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价格认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价格认定,是指经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从事价格认定活动,应当遵守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承担价格认定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 | — | 2020-05-29 | |
| 青海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本办法所附的《青海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所附的《青海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除车船税法已列明免税的车船外,下列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 (一)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县城区域内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时间和价格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城 | — | 2020-06-12 | |
| 青海省登山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登山活动管理,促进登山事业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我省境内攀登海拔5000米以上独立山峰的活动均适用于本办法。 山峰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登山活动与当地经济发展相结合,大力宣传适宜攀登的典型山峰,加强登山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登山服务活动,促进登山事业发展。 省体育主管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承担全省登山活动的管理工作。山峰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主管机构负责本地区登山管理的有关工作。 登山团队应由两人以上组成,并有组织地进行。 凡在本省境内进行登山活动的团队,必须向省体育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 | — | 2020-06-12 | |
| 青海省教育督导规定 为加强对教育工作的监督,保证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教育目标的实现,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教育督导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活动。 教育督导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的方针,以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必 | — | 2020-06-12 | |
| 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简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各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征和所从事劳动的职业特点,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安全卫生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为女职工创造安全文明的劳动环境。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在招工、招干时,应与男职工一视 | — | 2020-06-12 | |
| 三亚市大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设立和运行办法 为了推动大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设立和运行,创新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机制,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城乡融合发展,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大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是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设立,经市人大常委会授权,不列入行政机构序列,具有机关法人资格的法定机构,承担城乡基层公共服务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大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经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授权或者委托,负责党群、社会治理、政务、健康、文化、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法律、教育科普等方面的基层服务及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权调整大社区综 | 三亚市人民政府 | 2020-06-10 | |
| 扬州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业标准制定、实施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旅游标准化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旅游标准化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旅游标准化工作。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 | 扬州市人民政府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