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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7977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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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2010-12-2216:43:17来源:司法局乌鲁木齐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受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2010-12-22
上海市水上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水上消防工作,保护船舶、港口码头及沿岸的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管辖范围的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中外民用船舶、港口码头以及沿岸与水上消防工作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管理部门) 市公安局是本市水上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门。市消防局负责本市水上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水上消防监督站(以下称“市水上消防监督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水上消防监督工作。 (
2010-12-20
上海市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目的) 为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市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统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使用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开展业务活动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 (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劳
2010-12-20
上海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商品住宅及其相关公共设施的正常维修、更新,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管理部门)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专项维修资金的设立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专项维修资金的设立) 新建商品住宅应
2010-12-20
上海市人民广场地区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人民广场地区的综合管理,维护人民广场地区的正常秩序、市容环境以及公共设施的完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定义) 本规定所称人民广场地区(以下简称广场),是指东起西藏中路西侧人行道,西至黄陂北路东侧人行道,南起延安东路北侧人行道,北至上海大剧院和人民大道200号外墙沿线范围内的公共区域。 因地理环境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广场范围的,由黄浦区政府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适用对象) 凡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广场内的单位及其所属人员,下同),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管理部
2010-12-20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发挥广大女职工在社会主义各项事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国家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女职工是指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职工。 各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确定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加强管理和监督。 各单位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
2010-12-20
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中有关节约用水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 凡自来水供水管网到达区域内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责成有关部门在制定本行政区域供水发展规划的同时制定节约用水规划;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制定年度节约用水计划;对节约用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
2010-12-20
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
(目的) 为了规范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以企业职工出资为主或者全部由企业职工出资构成企业法人财产,合作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企业法人。 (企业的权利义务) 股份合作制企业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企业章程) 设立股份合
2010-12-20
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房地产转让行为,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和其他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转让。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将其依法拥有的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的房地产权利人,是指合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管理部门)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
2010-12-20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为了保障城镇在职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养老保险,是指经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单位和在职人员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退休人员按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障制度。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镇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人员、退休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人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养老保险实行国家、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费用,个人储存与统筹互济相结合,保障退休人
2010-12-20
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
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以下简称环卫设施)是指供市民使用的环卫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专业队伍工作所需要的环卫工程设施、基地、工作场所等。 本市环卫设施规划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编制,经城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设置环卫设施的用地,应列入城市规划土地的用地指标。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市区、县属镇以及非建制镇的工业区。 本规定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
2010-12-20
上海市测绘成果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本市测绘成果的管理,保证测绘成果的合理利用,提高测绘工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主管本市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测管办)负责组织本市基础测绘成果及其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目录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提供使用和日常管理。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本市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必须依照规定按年度在第2年6月底前向市测管办汇交下列成果目录或者副本
2010-12-20
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
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或区、县协调委员会)是本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下设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 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生活能够自理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为本办法分散安排就业的对象。 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须按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名盲人按两名残疾人计算)。但
2010-12-20
吉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以下简称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单位和个人进行装饰装修、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产生的废土、废料等废弃物。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以及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市、区市容管理部门是建筑垃圾及炉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市政公用、城管执法、规划、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
吉林市人民政府2010-12-22
吉林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建设市容整洁、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现代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城市建成区以及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户外广告、牌匾是指:(一)利用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地设置的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广告牌、实物广告模型、各类宣传板(栏)、标语、彩旗、布幅、彩虹门等;(二)利用空飘物、漂浮物、交通工具等设置的广告及散发印刷品广告;(三)在建(构)筑物上设置的代表
吉林市人民政府2010-12-22
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船长不足10米的乡镇自用船舶的建造、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乡镇自用船舶,是指农民或者居住于乡镇的其他人员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的非营业性运输船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村(居
2010-12-22
贵州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移交、管理、利用城乡建设档案,应当遵守本办法。 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城乡建设档案实行城市、县人民政府属地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工作
2010-12-22
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 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户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 向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新分配公有住房的数量,一般应不低于每年分配住房总量的30%。 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根据本市职工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分别确定。其中,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
2010-12-20
抚顺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
为保障居住建筑的日照卫生环境,科学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规划、建筑设计和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居住建筑,是指居民住宅(以下简称住宅,含学生宿舍)和公共服务设施中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中小学校教学楼、医院病房楼、养老院宿舍楼等建筑(以下简称长日照建筑)。 居住建筑间距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日照标准。 居住建筑间距应当符合本规定,同时应符合消防、
抚顺市人民政府2010-12-23
重庆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为推动本市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以及本市驻外省(市)的公共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
201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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