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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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经济特区“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实施办法 为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推行“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制度,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镇街三级行政执法主体对市场主体以现场检查的方式实施行政检查的活动。法律、法规、规章等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综合查一次”行政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实施、权利保障、高效便民、廉洁透明的原则。行政检查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防止随意检查、检查扰企、执法扰民,能并尽并、能合尽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综合查一 | 珠海市人民政府 | 2025-08-02 | |
| 浙江省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水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水库综合效能,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纳入军事设施管理的水库,其安全管理按照军事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水库,是指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由大坝和库区组成的水工程。 水库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 一、保护优先、统筹兼顾、合理利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 | — | 2025-09-22 | |
| 吐鲁番市农产品集中晾晒场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吐鲁番市农产品集中晾晒场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集中晾晒监管体系,促进集中晾晒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吐鲁番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产品集中晾晒场(以下简称“集中晾晒场”)是指自然人、村集体或其他经营主体在村集体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或其他可用于集中晾晒的土地上建设的集中连片用于农产品晾晒的场所。本办法适用于吐鲁番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集中晾晒的晾晒场的监督管理。农户在自有场地、住宅屋顶等非营利性场地临 |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 2025-08-26 | |
| 吐鲁番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若干规定 为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推进吐鲁番市文化润疆先行区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区建设,促进文旅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吐鲁番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吐鲁番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传承、利用与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采取普查、专项调查、记录、建档、 |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 2025-08-25 | |
| 泰安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规范运转流程,提升效率和质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诉求人)的合法权益,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热线),是指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由12345电话及配套设置的邮箱、网站、微信等共同组成的专门受理诉求事项的公共服务平台。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优质、高效、便捷的热线工作体系,健全完善热线工作机制,推进热线工 | 泰安市人民政府 | 2025-09-22 | |
| 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为了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科技强省,服务国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设立山东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 省科学技术奖应当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山东发展,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鼓励企业创新、产学研合作,促进重大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施创新驱 | — | 2025-09-07 | |
| 山东省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服务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安全培训等服务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提供安全生产风险辨识、隐患排查、诊断、评估、咨询、论证等服务,并能够承担相应法 | — | 2025-08-11 | |
| 吉林省行政调解规定 为了规范行政调解活动,依法及时化解争议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吉林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通过解释、劝导、协商等方式,促使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以下统称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依法化解有关民事纠纷、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调解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 — | 2025-09-16 | |
| 河北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伍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外,由各级人民政府组建和保障,专职从事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队伍。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专职消防队伍。 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员包括政府专职消防员和单位专职消防员。政府专职消防 | — | 2025-09-21 | |
| 河北省地名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产生活和对外交往的需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名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文化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名包括: (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 (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自然村名称; (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 (五)街路巷名称; (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 (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 | — | 2025-09-18 | |
| 邯郸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为加强停车场规范化管理,适应车辆停放需求,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区。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设置的,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包括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建筑配建的停车场以及利用边角地、废旧厂房、暂不开发建设的工地、储备用地等地块临时设置的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设置的,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 | 邯郸市人民政府 | 2025-09-19 | |
| 广州市珠江游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珠江游经营活动,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本市珠江旅游资源,打造世界级水岸观光旅游目的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广州市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珠江游的规划发展、经营服务、监督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珠江游,是指以旅游船舶为主要载体,在珠江广州河段通航水域及其联通水域,并延伸至沿岸区域、低空空间开展的综合性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文化体验等活动。 珠江游行业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开发、绿色智慧、安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25-09-04 | |
| 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非机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交通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 — | 2025-08-08 | |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消纳、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和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2025-09-19 | |
| 东营市政府规章评估办法 为了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规范政府规章评估工作,科学确定立法项目,掌握政府规章实施效果,发挥立法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政府规章的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以政府令形式发布的文件。 政府规章评估,包括立法前评估、立法过程中评估和立法后评估。(一)立法前评估是指对政府规章立法建议项目(以下简称立法建议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二)立法过程中评估是 | 东营市人民政府 | 2025-09-03 | |
| 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行为,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建筑垃圾 | 大同市人民政府 | 2025-08-27 | |
| 重庆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办法 为了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推进行政检查减量增效,保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涉企行政检查,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涉企行政检查,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检查实施主体)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对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巡查、 | — | 2025-08-14 | |
| 成都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管理办法 (目的依据)为了提升城市公共急救能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推进健康成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的配置管理工作。 (术语解释)本办法所称自动体外除颤器,是指依法批准上市销售、使用,具备自动识别可电击心律、自动电击除颤功能,用于抢救心脏骤停患者,供社会公众使用的便携式急救设备。 (遵循原则)本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的配置管理工作遵循科学、安全 | 成都市人民政府 | 2025-09-18 | |
| 沧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 一、保障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依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执行。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本市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规范性 | 沧州市人民政府 | 2025-09-01 | |
| 沧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 一、保障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沧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和审查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具体承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备案审查和监督 | 沧州市人民政府 | 2025-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