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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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西市人民政府立法程序规定 《定西市人民政府立法程序规定》已经2024年11月20日五届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25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提高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工作效率,保证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甘肃省政府立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 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 定西市人民政府 | 2024-11-20 | |
|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其质量监督管理。其中,交通运输、供水、排水、林业园林、燃气、通信等专业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和军事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 |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24-11-21 | |
| 河北省价格监测规定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和规范价格监测工作,保障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价格监测在价格管理和宏观经济调控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价格监测,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及其相关成本、市场供求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预警和公布的活动。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价格监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价格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 | — | 2024-11-16 | |
| 河北省军事设施保护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军事设施保护,确保军事设施的安全、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 (一)指挥机关,地上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军用信息基础设施,军用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军用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 | — | 2024-11-16 | |
| 河北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 为有效组织实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军区级以上单位批准的军事训练、演习征用民用运力,适用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 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而遭受直接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依法享有获得补偿、抚恤的权利。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省、设区的市、县(市 | — | 2024-11-16 | |
| 河北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根据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 依法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取得排 | — | 2024-11-16 | |
| 河北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 为加强市场中介组织管理,规范市场中介组织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中介服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中介组织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市场中介服务活动,以及对市场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场中介组织,是指依法登记设立、为委托人提供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下列组织: (一)会计等独立审计组织; (二)资产、土地、矿产资源、安全、房地产、环境影响、水影响、职业病危害等评估、评价组织; (三)检验、检测、认证等鉴定、 | — | 2024-11-16 | |
| 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征管保障机制,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税务机关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税收征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收征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做好涉税数据采集、政策宣传、诉求反馈等税收征管相关工作。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开展税收征 | — | 2024-11-16 | |
| 河北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河北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海域内停泊、航行、作业的船舶及其生产作业人员。 军用船舶、公务船舶、外国籍船舶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其他船舶及其生产作业人员除外。 各级公安机关海防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交通运输、渔业等有关行政部门和海事、海关等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海防管理部门实施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 出海船舶及其生产作业人员应当依法进行信息备案(以下统称出海信息备案)。 出海船舶在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领取相关证件后 | — | 2024-11-16 | |
| 南平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 为加强雷电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福建省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办法。 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职责, | 南平市人民政府 | 2024-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