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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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潮州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规划与建设、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设施保护、燃气使用、燃气安全等相关管理活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发电、 | 潮州市人民政府 | 2020-05-26 | |
| 东营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修改和废止等,适用本规定。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二)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的规定,突出本市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四)科学、合理规定相关部门的权力与责任,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 | 东营市人民政府 | 2020-05-15 | |
| 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为了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分散生产安全事故责任风险,强化事故预防,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推行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推行安全生产 | — | 2020-05-11 | |
| 嘉兴市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办法 为了加强对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和管理,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江南水乡古镇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江南水乡古镇,是指被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 江南水乡古镇保护应当遵循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和原则,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维护江南水乡古镇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市、县(市、区 | 嘉兴市人民政府 | 2020-05-13 | |
| 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 | — | 2020-05-20 | |
| 连云港市地下文物保护办法 为了加强地下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促进文物保护和城乡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地下文物,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及其他地下文化遗存。 地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参与本市地下文物保护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文物保护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承担文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 2020-05-15 | |
| 茂名市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管理规定 为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是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管理主要指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管理。 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 | 茂名市人民政府 | 2020-05-27 | |
| 宿迁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定 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为,优化城市防护工程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办法》《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前款所称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了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配建的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称防空地下室)。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规划建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 | 宿迁市人民政府 | 2020-05-14 | |
| 宣城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为了规范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就立法权限范围内的下列事项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制定规章:(一)为执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根据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的其他事项。 本规定适用于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组织 | 宣城市人民政府 | 2020-05-12 | |
| 中山市政务数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务数据管理,促进政务数据共享利用,全面提高行政效率和政务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政务部门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利用、更新维护政务数据,以及政务数据和政务信息化系统的安全保障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市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进行业务数据采集、使用、管理,以及参与政务数据共享的,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 | 中山市人民政府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