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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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土地权属的规定 为正确确定土地权属,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定,适用本规定。 土地权属的确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实事求是,有利于合理利用土地,有利于生产建设的原则。 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权属的确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办,或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承办。 城市建 | 长沙市人民政府 | 2010-11-30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复垦规定》办法 为经济合理地利用土地,根据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境内造成土地破坏或者进行造成土地破坏的社会、生产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土地复垦,应当贯彻“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实行以“行业规划,分类实施,归口管理,综合协调”为基本形式的管理制度。 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并协同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土地复垦标准。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和本办法,负责管理、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工作;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之间对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职 | — | 2010-12-13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旅馆和旅客的安全,根据国务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凡在自治区境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军队对外营业的招待所)、办事处、采购站、客货店、度假村、疗养院、浴池、停车场等场所(以下统称旅馆业),无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独立经营;无论是专营还是兼营;无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要遵守本细则 | — | 2010-12-13 | |
| 无锡市粮油流通监督检查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规章下载文字版下载图片版无锡市粮油流通监督检查办法(2007年11月8日无锡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1月13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发布2010年11月30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修改自2008年1月1日施行) 为了规范粮油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油流通秩序,保障粮油安全,维护粮油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无锡市粮油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从事粮油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2010-11-30 | |
| 南京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拥军优属工作,增强军政军民团结,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优待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优抚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公民,均应当按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2010-12-01 | |
| 南京市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实施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为内容,以营利为目的,面向社会举办的体育健身、培训、竞赛等经营活动。 南京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工商、文广新、价格、安全生产 | 南京市人民政府 | 2010-12-01 | |
| 南昌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消火栓的管理,确保灭火救灾用水,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室外消火栓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本办法所称消火栓包括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单位配建的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 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工程 | 南昌市人民政府 | 2010-12-07 | |
| 洛阳市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装饰装修行业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对古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军事管理区的建筑的装饰装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装饰装修,是指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原有和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内部空间和外表通过设计、施工达到一定艺术效果和环境质量要求的工程活动。 | 洛阳市人民政府 | 2010-12-03 | |
| 洛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为增强城市和主要经济目标的防空袭能力,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民防空工程由主体工程、孔口以及配套的出入通道、口部地面伪装房、配电房、防雨 | 洛阳市人民政府 | 2010-12-03 | |
| 洛阳市清真食品管理规定 为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管理,发展民族经济,促进民族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河南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少数民族,是指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塔吉克族、东乡族、保安族、撒拉族等十个具有传统清真饮食习惯的民族。本规定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少数民族生活习惯生产制作的食品。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以清真、回族、穆斯林、伊斯兰等名义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市、县( | 洛阳市人民政府 | 2010-12-03 | |
| 洛阳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促进节能减排,减少粉尘和噪声污染,根据国家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对砂浆的组成材料按照规定比例实行集中搅拌,以商品形式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拌合物。 市建设行政部门是本市预拌砂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预拌砂浆的发展规划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预拌砂浆推广宣传和生产企业的扶持工作。市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预拌砂浆的推广使用工作。 本市市区310国道 | 洛阳市人民政府 | 2010-12-03 | |
| 洛阳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为了做好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以下简称除四害)工作,预防和控制疾病的传播,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改善工作、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根据《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有除四害的义务。 除四害工作应当按照“群众动手,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单位负责,科学治理”和“谁有害谁消除,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组织做好消杀工作,并做到经常化、制度化,确保除四害工作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 洛阳市人民政府 | 2010-12-03 | |
| 洛阳市城市灯饰管理办法 为美化城市容貌,改善城市环境,规范城市灯饰建设、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灯饰,是指为美化城市容貌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梁、广场、开放性公园、建(构)筑物、临街门店、牌匾上设置的光源及其设施。城市灯饰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公用事业行政部门主管城市灯饰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城市区城建部门在市灯饰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灯饰工作。规划、建设、园林、文物、电业、工商、公安、商业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 | 洛阳市人民政府 | 2010-12-03 | |
|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建设职工的人身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包括: (一)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工程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工程; (二)各类房屋装修工程; (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生产及其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建 | — | 2010-11-30 | |
| 河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修和使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治安事件,提高反恐怖科学技术水平,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是指具有防入侵、防抢劫、防盗窃、防破坏、防爆炸等功能的专用产品。 本规定所称 | — | 2010-11-30 | |
| 河北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 为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保障测绘工作和科学研究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置的测量标志。 本办法所称测量标志,是指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和卫星定位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等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测量中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测量标志属于国家所有,是国 | — | 2010-11-30 | |
| 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或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甘肃省行政执法证和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以及行政执法机关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统一申领和使用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主管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直属执法 | — | 2010-12-02 | |
| 甘肃省实施防汛条例细则 为做好我省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一切防汛抗洪活动。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防汛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防汛抗洪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 各级人民政府的首长担任指挥,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地级城市市 | — | 2010-12-02 | |
| 甘肃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内河交通事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是负责处理内河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省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市、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小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报省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未设海事管理机构的地区发生事故,由当地交通运输 | — | 2010-12-02 | |
| 大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 为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大连军分区及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同级人民武装部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先导区)管理委员会与大连军分区派出的人民武装机构领导所辖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市及县(市)区人民 | 大连市人民政府 | 201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