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共 7977 部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等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根据上位法制定的规章,适用于本行政区域。
| 标题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 | 操作 |
|---|---|---|---|
| 徐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 为发展社会急救医疗事业,规范社会急救医疗秩序,及时有效抢救急、危、重伤病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急救医疗,是指对急、危、重伤病员在事发现场和转送途中的院前紧急医疗救护。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紧急医疗救护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社会急救医疗事业是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公益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市、县(市)、贾汪区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的社会急 | 徐州市人民政府 | 2010-11-29 | |
| 徐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确保及时地传递、发放防空、防灾警报信号,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以下简称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警报设施是指专用于人民防空的无线电台、交换机、警报控制设备、终端设备、警报器、警报通信车、天线、通信线缆、设备用房及配套有线电路、防雨棚(罩)等设施。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警报设施 | 徐州市人民政府 | 2010-11-29 | |
| 徐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护古树名木,加强对古树名木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其中,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为一级古树,其余的为二级古树。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本市古树名木,由市园林行政部门确认和公布。 市、县(市)、贾汪区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园林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和组织养护工作。 市园林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 | 徐州市人民政府 | 2010-11-29 | |
| 徐州市公共广场管理暂行规定 为维护公共广场正常秩序,保证广场地区市容、绿化以及公共设施的完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共广场(以下简称广场),是指经绿化、亮化,公共设施配套齐全,具有一定规模,供市民游憩、娱乐、观赏的场所以及经市政府划定属于公共广场管理范围的区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共广场的管理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广场由禁止下列破坏、损毁绿化设施的行为:(一)占用绿地,在绿地内挖坑取土;(二)攀折、刻划树木,采摘花卉;(三)践踏草坪、花坛;(四)损毁绿化设施;(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广场内禁止 | 徐州市人民政府 | 2010-11-29 | |
| 西藏拉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 为了促进西藏拉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发挥西藏拉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在加快产业集聚、促进对外开放、优化经济结构、推动拉萨市城市化进程中的示范带头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西藏拉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开发区是西藏综合改革的试验区、特色产业的示范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对外开放的窗口。 开发区应当建设成为设施完善、技术先进、环境优良、劳动关系和谐、综合服务功能全面的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特色经济园区,充分发挥其窗口 | — | 2010-11-28 | |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设区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含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下同)、省属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况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 | — | 2010-11-29 | |
|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定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治安秩序,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和规模较大的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均须执行本规定。 二、施工现场必须确定治安保卫负责人,领导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并根据工程规模、性质等情况,建立施工现场治安保卫组织,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治安保卫的监督管理。 治安保卫负责人由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负责人担任,在工程开工前将名单报施工单位的主管部门和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三、施工单位编制工程施工 | — | 2010-11-27 | |
| 关于划定郊区主要河道保护范围的规定 为加强本市郊区主要河道的保护和管理,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和供水、排水通畅,根据《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将本市郊区主要河道(含引水渠、排灌渠道)两侧划定保护范围,并作以下规定: 一、本市郊区各主要河道保护范围起止地点 (一)永定河:自三家店拦河闸起,左岸至梁各庄(含新北堤),右岸至金门闸; (二)潮白河:自潮白河汇合口起,左岸至市界,右岸至牛牧屯引河; (三)怀河:怀柔水库坝下至潮白河; (四)温榆河:沙河闸至北关拦河闸; (五)北运河:自北关拦河闸起,左岸至牛牧屯引河口,右岸至市界; (六)运潮减河:北 | — | 2010-11-27 | |
| 北京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为推动城市污水的综合利用,进一步节约用水,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生活污水经过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所称中水设施,是指中水的水处理、集水、供水以及计量、检测等设施。 中水主要用于厕所冲洗、园林灌溉、道路保洁、汽车洗刷以及喷水池、冷却设备补充用水等。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下列工程,应按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一)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旅馆、饭店、公寓等。 (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文化、体育等 | — | 2010-11-27 | |
| 北京市用水单位水量平衡测试管理规定 为加强用水的科学管理,促进节约用水,特作以下规定: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计划供水、月均取水量在2000吨以上(含2000吨)的用水单位,均应按照本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 月均取水量在2000吨以下的用水单位,应进行合理用水分析工作。 二、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主管本市用水单位水量平衡测试工作,负责对用水单位的水量平衡测试和验收进行管理监督。 三、本规定所称水量平衡测试,是指用水单位对本单位用水体系进行实际测试,根据其输入水量与输出水量之间的平衡关系进行分析的工作。 水量平衡测试应按国家制定的标准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和技 | — | 2010-11-27 | |
| 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巡视检查报告制度暂行规定 为加强本市文物保护单位的经常性保护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区、县文物保护单位(以下简称文物保护单位),必须按本规定实行巡视检查和报告制度。 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巡视检查,由各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使用单位(以下简称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没有管理使用单位的,由市、区、县文物行政管理机关指定机构或人员负责。 园林、宗教、房管、教育部门,应督促本系 | — | 2010-11-27 | |
| 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经济建设服务,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财政、 | — | 2010-11-27 | |
| 北京市刻字业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障刻字业的合法经营,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刻字业(含生产公章坯料,下同)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人合伙,下同),均按本办法管理。 单位和个人委刻印章,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经营刻字业,须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向所在地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 经批准经营刻字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刻字业经营者)停业、转业、迁移经营地址、变更经营项目,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主要负责人变更,应向 | — | 2010-11-27 | |
| 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预防和控制空气传播性疾病传播,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 (一)宾馆、饭店、商场、公寓式酒店等商业建筑; (二)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等办公建筑; (三)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音乐厅、影剧院、游艺厅、歌舞厅等文化娱乐建筑; (四)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等交通建筑; (五)医疗机构、学校、体育馆和其他用于社会公共活动的公共建筑; (六)住宅、公寓等居住建筑。 国 | — | 2010-11-27 | |
| 北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保护非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残疾人专用车的停车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建设、经营的管理工作。规划、国土房管、公安交通、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机动车停车管理的有关工作。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政管理、市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非机动车公共 | — | 2010-11-27 | |
| 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办法 为了规范本市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检查,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保护参加大型社会活动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检查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全检查,是指对进入大型社会活动场所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行的专业性检查。 本办法所称大型社会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主办者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 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应当由承办者按照本办法 | — | 2010-11-27 | |
| 北京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 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包括兼营)、从业人员和设立出租汽车营业站的单位,均须遵守本规定。 市公安局(以下统称公安机关)负责本市出租汽车治安的管理工作。 出租汽车经营者到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运营的出租汽车按要求安装安全防范装置; (三)驾驶员须经公安机关治安防范培训。 治安登记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在 | — | 2010-11-27 | |
| 北京市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办法 为实施《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住宅合作社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中、低收入的城镇居民(包括职工),为解决自身住房困难,在人民政府或单位的组织下,自愿建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合作经济组织。其任务是:筹集资金,建设住宅,并对建设的住宅(以下简称合作住宅)进行分配、维修和管理。 住宅合作社遵循“个人集资、单位资助、政府扶持、民主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资金自求平衡。 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房改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政策,进行建社审批、工作协调与指导,对执行 | — | 2010-11-27 | |
| 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 为培育和发展本市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在本市产权交易机构从事产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产权交易是指企业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益的有偿转让行为。 从事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产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产权交易不受地区、行业、隶属关系、经济性质的限制。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产权交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 | 2010-11-27 | |
| 北京市安装使用电网安全管理规定 为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防止误触电网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安装使用电网,均按本规定管理。 二、确因安全保卫工作的特殊要求,需安装使用电网的单位,必须经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审核批准,向供电部门申请安装。 禁止个人安装使用电网。 三、经批准安装电网的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范围安装电网。电网安装完毕,须经原批准的公安机关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准使用。 电网安装使用后需要扩充、缩减、改装或拆除的,须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 四、安装使用 | — | 2010-11-27 |